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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收购目标公司30%已发行股本之须予披露交易

2019-10-08 00:00:00

收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交易时段后),买方与卖方订立该协议,据此,买方已同意收购而卖方已同意出售销售股份,代价为15,400,000港元,已于完成时以现金悉数支付。

收购事项已于签署该协议时同时完成。于完成后,目标公司已成为本集团之联营公司。

股东协议

根据该协议,于完成后,目标公司、卖方及买方已订立股东协议,以规管目标公司股东各自之权利及义务以及进行目标公司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管理及营运)。

GEM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收购事项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超过5%但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故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收购事项须遵守申报及公佈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