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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延长贷款

2019-01-15 00:00:00

根据原贷款协议,贷方(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向借方(独立第三方)提供按年利率15厘计息本金额为10,000,000港元的贷款。贷款到期日(经第一次延长协议所延长)为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八日,此后本集团一直在与借方磋商进一步延长贷款之条款。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贷方与借方订立第二次延长协议,据此,(i)贷方同意将现时到期日延长至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八日起追溯生效及(ii)订约方同意借方将于第二次延长到期日向贷方支付贷款本金额及贷款自原贷款协议日期至第二次延长到期日应计的利息。

由于(i)第二次延长及(ii)提供贷款及延长(按合计基准计算)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i)第二次延长及(ii)提供贷款及延长(按合计基准计算)各自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有关通知及公告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