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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牌指引及延迟刊发截至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止三个月之第一季度业绩公告及延迟寄发第一季度报告

2019-11-15 00:00:00

本公告由康佰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第17.10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之公告,内容分别有关(i)本公司股份(「股份」)暂停买卖;(ii)本公司核数师辞任;(iii)暂停买卖近期发展之季度最新情况;及(iv)延迟截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年度业绩刊发及年报寄发及董事会会议延期及继续暂停买卖(统称「该等公告」)。除本公告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复牌指引

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联交所知会本公司以下复牌指引(「复牌指引」):-

(a)证明本公司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

(b)刊发GEM上市规则项下规定之所有尚未刊发的财务业绩及处理任何审核修订;及

(c)知会市场所有重大资料,以供股东及投资者评估其状况。

于股份获准恢复买卖之前,本公司必须补救导致其暂停买卖之事项,并完全遵守GEM上市规则至联交所信纳。就此而言,本公司负有规划其复牌行动计划的主要责任。联交所表示,倘本公司状况有所改变,其可能会修订或补充复牌指引。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9.14A(1)条,联交所可取消已于连续12个月期间暂停买卖之任何证券之上市地位。就本公司之个案而言,12个月期限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届满。倘本公司未能补救导致其暂停买卖之事项、完全遵守GEM上市规则至联交所信纳及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或之前恢复股份买卖,则上市部将建议GEM上市委员会进行取消本公司之上市地位。根据GEM上市规则第9.15条,联交所亦有权施加较短之指定补救期(如适用)。

本公司现正采取适当步骤遵守复牌指引,并将于适当时候知会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进展。

延迟刊发截至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止三个月之第一季度业绩公告及延迟寄发第一季度报告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8.66及18.79条,本公司必须不迟于每个财政年度之第一季度结束后45天刊发其截至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止首三个月之季度业绩公告(「第一季度业绩公告」)及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由于二零一九年年度业绩仍有待刊发,本公司未能根据GEM上市规则于规定时间内编制第一季度业绩公告及向股东寄发其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作出进一步公告,以知会股东有关发佈及刊发二零一九年年度业绩以及第一季度业绩公告及第一季度报告之事宜。

继续暂停股份买卖

股份已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时正起暂停于GEM买卖,并将继续暂停买卖直至另行通知。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以使公众知悉最新发展。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