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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杰集团控股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7-03-31 07:01:00

兹通告骏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10楼统一会议中心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讨论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经审核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本公司董事(「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庄伟驹先生为执行董事。

(b) 重选刘俊辉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各董事酬金。

4. 续聘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独立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

5.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是否经修订)下列决议案为股东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a) 在本决议下文(c)段之规限下,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所有其他适用法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额外普通股(各为一股「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有关权力之要约、协议及╱或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份的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b) 上文(a)段之授权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定议见下文)作出或授出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授权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不论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之股份总数,除根据下列事项发行者外: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i) 根据不时采纳之本公司所有购股权计划项下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及

(iii)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为代替本公司股份全部或部分股息而配发股份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

不得超过本普通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作出之授权亦须受相应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较早日期止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b) 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c) 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变更、撤销或重续根据本决议案所授出之授权之时。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的期间内按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之持有人当时所持有之股份或有关类别份之比例,向彼等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行附带可认购股份权利之本公司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於考虑到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法律项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香港以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或於厘定有关法律项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是否存在或其影响时可能涉及的开支或延误後,作出其认为属必要或合宜的排除或其他安排)。」

(B)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联交所创业板或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惟须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则及规例(经不时修订)及就此适用之所有法律作出及受其规限;

(b) 本公司於有关期间(定议见下文)内根据上文(a)段授权可购回或同意将予购回的股份的总数目,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0%,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作出之授权亦须受相应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较早日期止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b) 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c) 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变更、撤销或重续根据本决议案所授出之该授权之时。」

(C)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之通告(「通告」)第5(A)及5(B)项所载之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通告第5(A)段所载之决议案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置股份之一般授权,方法为将本公司根据通告第5(B)项所载决议案所授出之授权而购回的股份总数加入前述授权中,惟有关总数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附注:

1.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除股东周年大会主席以诚实信用原则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表决的决议案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结果将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刊载於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gmehk.com)。

2.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股东」)有权委任一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持有两股或更多股份之股东可委任多於一位代表代其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或类别会议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此外,代表个人股东或公司股东之受委代表将有权行使其代表的股东可行使之相同权力。

3. 本通函随附适用於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经核证副本,须尽早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惟无论如何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四十八小时交回,方为有效。

4.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并且於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被视为已遭撤销。

5. 倘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就该等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任何会议,则在投票表决时,若排名优先之联名持有人已投票(不论是亲身或委派代表),其他联名持有人概无权投票。就此,排名先後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有关该等联名持有股份之排名次序决定。已故股东(任何股份以其名义登记)之多名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就本条而言视为有关股份之联名持有人。

6. 为厘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名册登记手续,期间将不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本公司股份的未登记持有人务请确保在不迟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7. 如於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下午一时正悬挂或仍然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大会将延迟。本公司将於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com)及本公司网站(www.gmehk.com)发出公布,通知股东重新安排的会议举行之日期、时间及地点。

8. 倘本公司股东有意提名本公司现任董事以外的人士参选本公司董事,则必须最迟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前将以下文件有效交回本公司之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电气道148号10楼1001-2室)或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i)其有意於大会上提呈决议案之通知;及(ii)由获提名人士签立表示愿意获委任之通知,连同其联络资料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