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欣然宣布,其已获控股股东知会配售协议项下的先决条件已获达成,故卖方配售事项已按照配售协议的条款及条件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完成。
证监会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致函本公司,表示其决定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9(3)(c)条向联交所发出通知,准许股份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正起恢复买卖。
本公司明白本公司有责任确保有条件为股份交易形成一个公开市场。
本公布乃骏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联交所创业板(「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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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述(i)本公司两份日期均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的公布,分别为有关建议恢复股份买卖的公布(「第一份公布」)及有关卖方配售事项的最新资料的公布(「第二份公布」);(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有关卖方配售事项的进一步最新资料的公布(「第三份公布」);及(i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有关卖方配售事项的批准及豁免及恢复买卖的公布(「第四份公布」,连同第一份公布、第二份公布及第三份公布统称「该等公布」)。除本公布另有注明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卖方配售事项完成
董事会欣然宣布,配售协议项下的先决条件已获达成,当中包括以下条件︰
(1) 联交所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就落实进行卖方配售事项授出豁免及批准,且并无撤回有关豁免及批准;及
(2) 证监会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就其决定准许股份恢复买卖的决定向联交所发出通知,且并无撤回有关决定。
董事会亦获控股股东知会,卖方配售事项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完成(「完成」),据此,控股股东所持有的25,000,000股配售股份已成功由配售代理根据配售协议的条款及条件配售予455名承配人,每股配售股份的作价为配售价。
配售股份分配结果
合共有66名承配人(相当於卖方配售事项下承配人总数约14.51% )获配发五手或以下配售股份。该等承配人已合共获配发588,000股配售股份,相当於根据卖方配售事项提呈发售的25,000,000股配售股份约2.35%。
分配予二十五大承配人的配售股份载列如下︰
获分配的 持股量
配售股份总数 占本公司
获分配的 合共所占 已发行股本的
配售股份总数 百分比 概约百分比
最大承配人 472,000 1.89% 0.09%
五大承配人 1,940,000 7.76% 0.39%
十大承配人 3,328,000 13.31% 0.67%
二十五大承配人 6,152,000 24.61% 1.23%
就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i)承配人(及(如适用)彼等各自的最终实益拥有人)於完成前均并非本公司股东,并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且与彼等概无关连的第三方;及(ii)配售代理(即雅利多证券有限公司及益高证券有限公司)及次级配售代理并无以配售代理身份参与首次公开招股配售事项。
本公司的股权架构
下表载列本公司股权架构因达致完成而出现的变动︰
紧接完成前 紧随完成後
概约持股 概约持股
股份数目 百分比 股份数目 百分比
控股股东 300,000,000 60.00% 275,000,000 55.00%
公众股东
何冠锋先生 18,750,000 3.75% 18,750,000 3.75%
卢德良先生 18,750,000 3.75% 18,750,000 3.75%
吴国伦先生 37,500,000 7.50% 37,500,000 7.50%
首次公开招股配售事项公众股东 125,000,000 25.00% 125,000,000 25.00%
卖方配售事项项下的承配人 – – 25,000,000 5.00%
公众股东小计 200,000,000 40.00% 225,000,000 45.00%
总计 500,000,000 100.00% 500,000,000 100.00%
於完成後,庄峻岳先生、庄伟驹先生、杜燕冰女士及庄柔嘉女士仍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
恢复买卖
证监会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致函本公司,表示其决定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9(3)(c)条向联交所发出通知,准许股份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正起恢复买卖。
本公司明白本公司有责任确保有条件为股份交易形成一个公开市场。
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作进一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