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布乃骏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有关建议恢复股份买卖的公布(「该公布」)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及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载有建议进行的卖方配售事项的最新资料的公布。除本公布有另有指明者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所述者具有相同涵义。
於本公司就落实卖方配售事项(i)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3.18条向联交所申请批准豁免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3.16A条有关控股股东於首次公开招股配售事项日期起计六个月内出售彼等股份的限制;及(ii)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56(a)条及5.59条有关董事於限制期内处置股份的限制(统称「批准及豁免」)後,联交所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同意授出批准及豁免,惟须符合以下各项︰
(a) 证监会同意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9条恢复股份的买卖;及
(b) 本公司就批准及豁免刊发本公布。
证监会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致函本公司,表示其决定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9(3)(c)条向联交所发出通知,准许股份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正起恢复买卖。
本公司明白本公司有责任确保有条件为股份交易形成一个公开市场。
诚如该公布所述,本公司及其所有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确认彼等信纳於禁售期及限制期届满前落实进行卖方配售事项属例外情况,而卖方配售事项(为复牌建议的一部份)为本公司唯一合理可行的行动。就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在订立配售协议时、於本公布日期及直至股份恢复买卖(包括卖方配售事项预期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完成)止,本公司及董事并无及预期将不会拥有任何尚未公布的内幕消息(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
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作进一步公布。
股份将继续暂停买卖。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卖方配售事项须待多项可能但不一定能满意达至的条件(包括联交所就批准及豁免所施加的条件)获达成後,方可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