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布乃骏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两份日期均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的公布,分别为有关建议恢复股份买卖的公布(「第一份公布」)及有关建议卖方配售事项的最新资料的公布(「第二份公布」,连同第一份公布统称「该等公布」)。除本公布另有注明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於签署第二份公布所载的配售协议後,本公司获控股股东知会卖方配售事项的配售期间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结束。另一方面,本公司亦谨此知会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本公司已向证监会及联交所提交复牌建议。
股份将继续暂停买卖。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卖方配售事项须待多项可能但不一定能满意达致的条件(包括取得证监会及联交所的批准)获达成後,方告作实。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本公司将适时作出进一步公布,以向本公司股东及公众投资者提供卖方配售事项进展的最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