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布乃骏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有关建议恢复本公司股份买卖之公布(「该公布」)。除本公布另有注明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布所披露,各方将就卖方配售事项签立配售协议。董事会获控股股东告知,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控股股东与配售代理(分别为雅利多证券有限公司及益高证券有限公司)已根据该公布所载条款及条件订立配售协议。
股份将继续暂停买卖。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卖方配售事项须待多项可能但不一定能满意达至的条件(包括获得证监会及联交所之批准)获达成後,方可作实。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将适时作出公布,以向本公司股东及公众投资者提供卖方配售事项进展的最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