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
1. 委员会应由至少三名本公司的董事组成,其中大部分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由董事会(「董事会」)不时委任。
2. 董事会应委任董事会主席或其中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委员会主席。
3. 本公司的公司秘书或提名人应担任委员会的秘书(「秘书」)。
会议次数及议事程序
4. 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开会一次。若因工作需要,委员会应召开额外会议。
5. 委员会主席亦可自行决定召开额外会议。
6. 两名委员会成员构成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7. 在适用的范围内,委员会议事程序应受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有关董事会会议及议事程序的条文规管。
职责、权力及职能
8.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
(a) 履行其在本职权范围内的职责并可从本公司收集任何必要的信息以履行其职责,且在收集信息时应获提供充足资源,包括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意见的能力,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b) 充份利用中介代理,物色合资格董事候选人,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及
(c) 对各候选人士进行面试,以作出提名。
9. 委员会应:–
(a) 至少每年检讨及监控董事会的架构、人数、组成及多样性(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并就任何建议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配合本集团之企业策略;
(b) 物色及提名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或就甄选获提名担任董事或填补董事会空缺的人士(於彼等出现时)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c) 向董事会建议有关委任或重选董事及董事继任计划事宜,尤其是主席及本公司行政总裁;
(d)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及检讨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的年度确认;并在本公司年报内的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检讨结果;
(e)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所作决定或推荐建议,除非法律或法规不对此有所限制;
(f) 确保委员会主席或(在主席缺席的情况下)委员会另一名成员或(若其未可出席)其妥为委任的代表,将出席并在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解答提问;及
(g) 按董事会不时的要求,考虑其他议题和检讨其他文件。
报告程序
10. 秘书应保管完整的委员会会议纪录,并须於会议结束後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将委员会会议记录初稿及最终稿、委员会报告及相关资料分发给委员会全体成员及本公司全体董事,以供他们发表意见及存档。
(由本公司根据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案加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