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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2024-05-24 00:00:0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188)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兹提述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的骏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东特别 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本公司通函(「该通函」)。除本公布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之建议普通决议案(「决议案」)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五)在香港电气道148号10楼1001-2室举行的股东特别大 会上由本公司股东(「股东」)按投票表决之方式获正式通过。 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在股东特别大会上获委任 为点票的监票人。有关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之投票结果如下: 票数 普通决议案(附注)(占总票数之百分比)赞成反对 1. (a) 批准及采纳股份计划,并授权董事采取 211039600 0 有关行动促使股份计划全面生效;及(100.00%)(0.00%) (b) 批准计划授权限额(定义见股份计划)。 1由于赞成第一项决议案之票数超过50%,故本决议案已于股东特别大会获正式通 过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附注: 1.于股东特别大会当天,已发行股份总数为487808000股股份,乃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 别大会并可于会上就决议案投赞成或反对票的股份总数。 2.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47A条,并无股东须就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所提呈的决议案放弃投票赞成。 3. 根据GEM上市规则,并无股东须就股东特别大会上所提呈的决议案放弃投票。 4.概无股东已于载有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的该通函内表明有意就股东特别大会所提呈的决议案 投反对票或放弃投票。 5.全文载于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6.执行董事庄峻岳先生;非执行董事庄柔嘉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林文彬先生、刘俊辉 先生及吴惠明工程师已亲身出席了股东特别大会。 承董事会命骏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庄峻岳香港,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于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庄峻岳先生及庄伟驹先生;非执行董事为庄柔嘉女士; 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林文彬先生、刘俊辉先生及吴惠明工程师。 本公布的资料乃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GEM证券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本公司的董事愿就本公布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本公布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任何事项,足以令致本公布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本公布将由刊登日期起计最少七日于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最新上市公司 公告」网页及本公司网站www.gmehk.com刊载。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