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20条
作出的公佈
本公佈乃由骏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第17.20条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骏杰工程有限公司(「骏杰香港」)与一间香港持牌银行(「银行」)订立一份融资函(「融资函」),据此,银行同意就骏杰香港的两份建造合约提供循环贷款及进口发票融资的银行融资(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公佈所述),最高总金额30,000,000港元(「银行融资」)。银行融资须受(其中包括)银行定期审阅及按银行要求偿还之凌驾性权利规限,方可提取。银行融资已生效且可自本公佈日期起使用。
根据融资函,其中包括,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即庄峻岳先生、庄伟驹先生、杜燕冰女士及庄柔嘉女士(「控股股东」))须承担若干特定履约责任。本公司承诺于银行融资整个週期内,控股股东将始终合共持有不少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50%。此外,庄峻岳先生将留任本公司主席。
于本公佈日期,控股股东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拥有合共约59.5%之权益。
只要存在引致有关本公司控制权责任的情况,本公司将于随后的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年报内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7.23条项下的持续披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