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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授出一般授权以发行及购回股份;(2)建议重选退任董事;及(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24-06-28 00:00:00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时时服务有限公司之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注册证券机构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联交所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本封面页所界定词汇与本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181) (1)建议授出一般授权以发行及购回股份; (2)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及 (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于2024年7月31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九龙红磡民裕街51号凯旋工商中心二期6楼J座召开 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4至19页。随附代表委任表格供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使用。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阅览本通函,并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印列之指示填妥,并尽早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二期33楼 3301–04室,惟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该表格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本通函将于刊发日期起计不少于七天在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之「最新上市公司公告」页内刊登,亦将刊载于本公司网站www.shishiservices.com.hk。 2024年6月28日G EM 之特色 GEM之定位,乃为相比其他于联交所上市之公司带有较高投资风险之中小型公司提供一个上市之市场。准投资者应了解投资于该等公司之潜在风险,并应经过审慎周详之考虑后方作出投资决定。 鉴于GEM上市公司通常为中小型公司,在GEM买卖的证券可能会较于主板买卖的证券承受较大市场波动风险,同时无法保证在GEM买卖的证券会有高流通量的市场。 – i –目 录页次 GEM之特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释义....................................................1 董事会函件.................................................3 附录一—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8 附录二—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之详细资料......................1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15 – ii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下列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2024年7月31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 港九龙红磡民裕街51号凯旋工商中心二期6楼J座举行之股 东周年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决议案 「细则」或「组织章程细则」指本公司现时有效之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指董事会 「紧密联系人士」 指 具有GEM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本公司」指时时服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181),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在GEM上市「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GEM」 指 联交所GEM 「GEM上市规则」 指 GEM证券上市规则 「一般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不超过于股东周年大会通过有关决议案 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20%之新股份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2024年6月27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本通函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1–释义 「章程大纲」指本公司现时生效之组织章程大纲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载于本通函第13至17页之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 「购回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不超过于股东周年大会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10%之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股份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之公司收购、合并及 股份回购守则,经不时修订「%」指百分比 –2–董事会函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181) 执行董事:注册办事处: 黄黎明先生(主席) Cricket Square 何应财先生 Hutchins Drive 李展程先生 P.O. Box 2681 何笑珍女士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独立非执行董事: 林继阳先生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罗志豪先生香港林东明先生九龙红磡民裕街51号凯旋工商中心二期 6楼J座 敬启者: (1)建议授出一般授权以发行及购回股份; (2)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及 (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股东提供有关下列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之资料: (a) 授出一般授权; (b) 授出购回授权; –3–董事会函件 (c) 授出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之已发行股份总数扩大一般授权之扩大授权;及 (d) 重选董事。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建议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于有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20%之新股份。 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根据当时股东于2023年7月31日通过之普通决议案,董事已获授一般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以购回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现有购回授权尚未动用并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因此,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建议授予董事购回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购回不超过有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10%之股份。 GEM上市规则规定载有关于购回授权详情之说明函件(以向股东提供所有合理所需资料使彼等可就投票赞成或反对该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将维持有效,直至(以较早者为准):(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ii)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iii)股东于 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更改或更新此授权。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合共1128986665股股份。按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之基准计算,以及待通过建议决议案以批准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后,根据当中条款,本公司将获准分别配发、发行及处置225797333股新股份及购回最多 112898666股股份。 –4–董事会函件一般扩大授权此外,倘授出购回授权及一般授权,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董事扩大配发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扩大之股份数额相当于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授予董事授权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之已发行股份总数。 重选董事 根据细则第83(3)条,董事有权不时及随时委任任何人士出任董事,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作为现时董事会的新增成员。如此获委任的任何董事任期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届时将合资格膺选连任。 根据上述细则,何笑珍女士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及符合资格并愿意膺选连任。 根据细则第84(1)条,于本公司各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在任之三分之一董事(或倘人数并 非三(3)之倍数,则为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之人数)须轮值告退,惟各董事须至少每三年于股东周年大会告退一次。 根据细则第84(2)条,退任董事将合资格膺选连任及须继续于其退任之整个大会期间出任董事。轮值退任董事须包括(在所需范围内,确定轮值退任董事之数目)有意退任及不愿膺选连任之任何董事。其他须轮值退任之董事应为自上次膺选连任或获委任以来在任时间最长须予轮值退任之其他董事,而于同日获委任或重选之董事则以抽签决定退任之人选(除非彼等之间另有协议)。 根据细则第83(3)条,获董事会委任之任何董事将不计算在轮值退任之董事名单或数目内。 根据上述细则,李展程先生及林继阳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及符合资格并愿意膺选连任。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之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5–董事会函件股东周年大会 召开将于2024年7月31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九龙红磡民裕街51号凯旋工商中 心二期6楼J座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4至19页。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普通决议案以考虑并酌情批准(其中包括)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决议案。 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拟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将代表委任表格按照其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二期33楼3301–04室,惟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该表格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表决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47(4)条,除主席以诚实信用原则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之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所作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考虑,并酌情批准之决议案将由股东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本公司将发布股东周年大会表决结果公布。 责任声明 本通函(董事愿共同及个别对本通函负全责)载有遵照GEM上市规则所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且无误导或欺诈成份,亦无遗漏其他事宜以致本通函所载任何声明或本通函有所误导。 于本通函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黄黎明先生、何应财先生、李展程先生及何笑珍女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林继阳先生、罗志豪先生及林东明先生。 推荐意见 董事相信建议决议案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之最佳利益。因此,董事推荐股东投票赞成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相关决议案。 –6–董事会函件一般事项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概无股东须就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此致列位股东台照承董事会命时时服务有限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黄黎明谨启 2024年6月28日 –7–附录一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本函件乃发给全体股东之说明函件,内容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授予购回授权之决议案。 本说明函件乃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3.08条之规定向 阁下提供考虑购回授权之所需资料。 1.资金来源 章程大纲及细则授权本公司购回其股份。按照开曼群岛适用法例及章程大纲及细则,仅可动用本公司可合法作此用途之资金或就购回而发行新股份之所得款项或股本(惟须通过法定偿债能力测试)购回股份。 购回将由本公司之可用现金流或营运资金全数拨支,有关资金遵照开曼群岛适用法例以及章程大纲及细则可合法作有关用途。 购回须支付之溢价(如有)必须以本公司之溢利或于购回股份前或购回时本公司股份溢价账 或股本(惟须通过法定偿债能力测试)支付。根据开曼群岛适用法例,就此购回之股份将被视为已注销,惟法定股本之总额将不会减少。 2.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包括1128986665股悉数缴足股份。假设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直至股东周年大会期间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按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为1128986665股为基准计算,全面行使购回授权使本公司将可购回最多112898666股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任何其他购股权、认股权证及可认购股份之可换股证券。 3.购回之理由及购回之影响 董事现时无意购回任何股份,惟认为购回授权可给予本公司灵活弹性,于适当时及对本公司有利时进行购回。该等购回(视乎当时之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可能会使本公司之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增加。 –8–附录一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与本公司于2024年3月31日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所披露之状况比较,董事认为,倘于建议购回期间全面进行购回建议,则可能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及资产负债比率有重大不利影响。 然而,在对本公司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比率有重大不利影响之情况下,本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购回。 4.董事、彼等之紧密联系人士及核心关连人士 各董事或(在彼等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及确信)彼等之任何紧密联系人士现时概无意 在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批准购回授权之情况下,根据购回授权将彼等之股份出售予本公司。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GEM上市规则)概无知会本公司,其现时有意在购回授权在股东周年大会获得批准及本公司获授权购回股份时将其股份出售予本公司,亦无承诺不会将其持有之任何股份售予本公司。 5.收购守则及最低公众持股量 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可导致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占本公司投票权比例增加,或会导致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及规则第32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以下股东拥有当时已发行股份总投票权10%以上的权益: 于本公司每股面值0.1港元之普通股之好仓及淡仓占总投票权姓名身份及权益性质股份数目之概约百分比 黄黎明(附注1) 全权信托的创办人及受益人之一 626071950 (L) 55.45%(附注2) 626071950 (S) 55.45%(附注3) –9–附录一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附注: (1)黄黎明先生透过其全资公司恒生资本有限公司(为本公司626071950股股份的实益拥有人)于上述股份中拥有权益。恒生资本有限公司以执行董事何应财先生为受益人就626071950股本公司股份订立股份抵押。 (2) 字母「L」表示于股份之好仓。 (3) 字母「S」表示于股份之淡仓。 黄黎明先生为H Trus(t H Family Company Limited全部已发行股本的全权信托)的创办人及受益人之一。恒生资本有限公司为一间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其全部已发行股本由H Family Company Limited(一间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拥有。恒生资本有限公司以执行董事何应财先生为受益人就626071950股本公司股份订立日期为2024年4月23日之股份抵押。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黄黎明先生被视为于恒生资本有限公司拥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倘董事根据购回授权悉数行使权力购回股份,上述股东于股份总投票权的权益总额将增至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约61.62%。董事认为,该增加将不会导致上述股东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倘购回导致公众所持股份数目低于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或GEM上市规则可能规定的作为最低公众持股量其他百分比),则董事将不会行使购回授权。 –10–附录一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6.股份价格 以下为股份由过去十二个月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期间在联交所录得之最高及最低成交价: 每股价格最高最低港元港元 2023年 6月0.0550.041 7月0.0550.043 8月0.0530.044 9月0.0600.044 10月0.0880.046 11月0.0860.064 12月0.0750.062 2024年 1月0.0740.063 2月0.0750.063 3月0.0720.069 4月0.0720.061 5月0.0990.065 6月(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包括当日))0.0800.062 7.本公司购回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在联交所或以其他方式购回股份。 8.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彼等将在适用情况下按照章程大纲及细则之条文、GEM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之权力以进行购回。 –11–附录二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之详细资料 何笑珍女士(「何女士」)何女士,现年62岁,于1992年8月加入本集团担任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的董事,及自2024年6月27日起获委任为执行董事。何女士拥有逾30年香港物业管理经验。 何女士为(i)执行董事何应财先生;及(ii)本集团高级管理层成员何应祥先生的胞妹。除所披露者外,何女士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关连。 何女士与本公司已订立服务合约,自2024年6月27日起计初步为期一年,可于届时委任任期届满后翌日起自动接连重续,每次为期一年,除非经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书面通知予以终止。何女士有权收取董事袍金每月184000港元,该金额乃参考其相关经验、资历、于本集团的职务及责任及现行市况后厘定,须经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审阅。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何女士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亦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何女士于过去三年并无于证券在任何香港或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亦无于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或具有任何其他主要专业资格。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有关重选何女士而须本公司证券持有人垂注之事宜,亦无有关何女士之其他资料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50(2)(h)至(v)条作出披露。 李展程先生(「李先生」) 李先生已获委任为执行董事,自2016年12月20日起生效。 李先生,39岁,持有美国华盛顿州立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学位。李先生于房地产投资、收购、估值及资产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李先生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前,自2016年5月1日起担任本公司的业务顾问。 –12–附录二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之详细资料 李先生与本公司已订立服务合约(「服务合约」),自2016年12月20日起初步为期一年,可于其服务合约任期届满后翌日起自动接连重续,每次为期一年,除非经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两个月的书面通知予以终止。李先生有权收取董事袍金每月60000港元,该金额乃参考其职务、责任及现行市况后厘定,须经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审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李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亦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李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于证券在任何香港或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亦无于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或具有任何其他主要专业资格。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有关重选李先生而须股东垂注之事宜,亦无有关李先生之其他资料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50(2)(h)至(v)条作出披露。 林继阳先生(「林先生」) 林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主席,以及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成员。 林先生,54岁,为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及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林先生于1990年 7月取得厦门大学的会计学士学位,并于2010年7月取得英国Oxford Brookes University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林先生为可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持牌人士。 林先生现为杭品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品」)(股份代号:1682)的执行董事兼行政总 裁、一元宇宙公司(前称星宏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616)及建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630)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该等公司的证券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13–附录二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之详细资料林先生于2014年8月至2017年5月期间担任杭品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林先生于2015年6月至 2021年12月期间担任Holly Futures Co. Ltd(股份代号:3678)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林先生于2015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担任新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新威」)(股份代号:58)的董事及于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担任新威的执行董事。该等公司的证券于联交所主板上市。林先生于2015年6月至 2020年6月期间亦担任汇财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018)独立非执行董事,该公司的 证券于联交所GEM上市。 林先生与本公司已订立委任函,自2021年10月19日起计固定年期为三年,除非经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书面通知予以终止。林先生有权收取董事袍金每年120000港元,该金额乃由林先生与本公司参考其职务、责任及现行市况后公平磋商厘定,须经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审阅。其委任亦须按照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于履任后的下一次本公司股东大会轮值退任及╱或重选连任。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林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亦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林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于证券在任何香港或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亦无于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或具有任何其他主要专业资格。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有关重选林先生而须本公司证券持有人垂注之事宜,亦无有关林先生之其他资料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50(2)(h)至(v)条作出披露。 –1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181) 兹通告时时服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2024年7月31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 港九龙红磡民裕街51号凯旋工商中心二期6楼J座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作出修订): 普通决议案1.省览及采纳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及各为一名「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独立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何笑珍女士为执行董事; (b) 重选李展程先生为执行董事; (c) 重选林继阳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d)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续聘中汇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4.「动议: (a) 在下文(c)段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受制于并依据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GEM上市规则」)之规定,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新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以及交换权或换股权; –15–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上文(a)段之批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须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或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以及交换权或换股权; (c) 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第(a)段及第(b)段之批准所配发、发行或处置或有条件或 无条件同意配发、发行或处置(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进行)之本公 司股份总数(惟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ii)行使本公司可能发出之任何认股 权证所附认购权;(iii)行使根据本公司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授出 之购股权,以便向雇员及董事及╱或任何其附属公司及╱或购股权项下其他指定合资格参与者授出或向彼等发行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购股权或购买本公司股 份之权利;及(iv)根据本公司不时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以任何代息股份或配发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本公司股份股息之类似安排除外),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起至下列三者中较早日期为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必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更改或更新此授权。 「供股」乃指本公司于董事订定之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 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股份之比例向彼等提呈发售本公司股份(惟董事有权就零碎配额或经考虑任何有关司法权区法律之任何法例限制或香–16–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港以外任何地区之任何认可管制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之限制下,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取消权利或其他安排)。」 5.「动议: (a) 在下文(b)段的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受制于并依据经不时修订之一切适用法例及╱或GEM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或证券可上市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或购回所有类别的股份及附有认购或购买由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发行的股份的权利的证券; (b)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本公司可购买或购回之所有类别的股份及附有认购或购买由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发行的股份的权利的证券所涉及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 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起至下列三者中较早日期为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按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更改或更新此授权。」–17–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6.「动议待上文第4及第5项决议案通过后(无论有否经修订),扩大根据上文第4项决 议案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权,方式为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授权而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之股份,惟该数额不得超过于通过本决议案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承董事会命时时服务有限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黄黎明香港,2024年6月28日附注: 1.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以上受委代表(倘若其持有本公司股份两股或以上)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本公司股东在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届时,其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已撤销。 2.倘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亲自或委派受委代表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者;惟倘超过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无论亲自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在上述出席人士中只有就有关股份在本公司股东名册排名首位者,方有权就此表决。 3.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二期33楼3301–04室),方为有效。 4.为确定股东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于2024年7月26日(星期五)至2024年7月31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2024年7月25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二期33楼3301–04室)以办理登记手续。 5.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黄黎明先生、李展程先生、何应财先生及何笑珍女士,及独立非执行董 事为林继阳先生、罗志豪先生及林东明先生。 6.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发行及购回本公司股份之建议一般授权之详情及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 任董事之资料之通函将寄发予本公司股东。 –18–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7.本公司股东或其受委代表出席大会时须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 8.倘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七时正后任何时间香港政府公布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 「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超强台风引起的极端天气」生效,大会将会延期。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www.shishiservices.com.hk及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刊发公布,以通知股东有关重新安排的会议日期、时间及地点。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