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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关于出售目标公司之10%股权

2019-08-19 00:00:00

出售事项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九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买方与卖方订立出售协议。根据出售协议,买方已有条件同意收购而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相当于目标公司之10%股权的销售股本,代价为人民币20,000,000元(相等于约22,260,000港元),以现金支付。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出售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有关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超逾5%但低于25%,根据GEM上市规则第十九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十九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