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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 HOLDINGS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2015-09-24 16:16:00

成员

1.委员会应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大部分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由董事会(「董事会」)不时委任。

2.董事会应委任其中一名成员为委员会主席,而该名成员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本公司的公司秘书或代名人应担任委员会的秘书。

会议次数及议事程序

4.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开会一次。若因工作需要,委员会应召开额外会议。

5.委员会主席亦可自行决定召开额外会议。

6.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两名委员会成员。

7.委员会议事程序应受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条文规管。

职责、权力及职能

8.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

(a)充份利用中介代理,物色合资格董事候选人,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及

(b)对各候选人士进行面试,以作出提名。

9.委员会应:

(a)检讨及监察董事会结构、规模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以配合本公司的企业策略;

(b)物色并提名合资格的个人以委任为额外董事或填补可能出现的董事会空缺;

(c)就委任或重新委任董事及董事继任计划(尤其是主席及董事总经理)事宜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d)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及检讨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年度独立确认书;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检讨结果;及

(e)向董事会报告所作决定或推荐建议,除非法律或法规对此有所限制。

报告程序

10.委员会秘书应将委员会会议记录、委员会报告及相关资料通传全体本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