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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煌科技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06 17:31:00

兹通告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鰂鱼涌华兰路20号华兰中心9楼907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事项

1. 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与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独立核数师(「核数师」)报告。

2. 续聘德勤 ? 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3. 批准宣派末期股息每股本公司普通股1.5港仙,有关股息将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星期五)自保留盈利账中向本公司股东派付。

4. (1) 批准及重选下列人士为董事,各为一项独立决议案:

(a) 龎国玺先生为执行董事;

(b) 孔力行先生为执行董事;

(c) 赵国兴先生为执行董事;及

(d) 卢伟国博士,银紫荆星章,荣誉勳章,太平绅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2)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薪酬。

特别事项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5. 「动议:

无条件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之未发行股份(「股份」)或可兑换为股份之证券或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任何股份或有关可换股证券之类似权利,并於有关期间或之後作出或授予将会或可能须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或购股权,惟不时因(a)供股(定义见下文);或(b)行使当时为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认购股份权利而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项下之任何购股权;或(c)行使本公司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或可换股债券或可兑换为股份之任何证券(发行相关认股权证及其他证券先前已获本公司股东批准)所附认购权或兑换权;或(d)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其他适用法律所采取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而发行之任何股份除外,该等股份不超过於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百分之二十;及

(a)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三项之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依照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及其他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给予之授权时;

而「供股」乃指於董事指定之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所持该等股份之比例发售股份(惟董事有权在必须或权宜之情况下就零碎股权或适用於本公司之任何相关司法权区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管制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而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另作安排)。」

6. 「动议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授予董事无条件一般授权以购回股份,并由董事遵从及根据所有适用法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股份,惟须受下列条件规限:

(a) 该项授权有效期不得超过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b) 该项授权将授权董事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可能酌情厘定之相关价格购回股份;

(c) 在有关期间内根据本决议案第(a)段由本公司购回之股份,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之百分之十;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三项之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依照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及其他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给予之授权时。」

7. 「动议在具备未发行股本之情况下,待上文第5及6项决议案获通过後,将本公司遵从及根据上文第6项决议案购回之股份数目,加入董事遵从及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可能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股份数目。」

附注:

(1) 凡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且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派多於一名代表或一名正式授权公司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表决。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按本身意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股东周年大会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其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已撤回论。

(2)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之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按代表委任表格所印指示正式填妥及签署之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核证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抵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3) 为厘定本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四日(星期五)至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於上述期间概不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享有上述权利,所有股份过户表格连同相关股票,最迟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之前送抵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4) 倘为本公司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出席上述大会,则排名靠先者之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方获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则不获受理。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照联名持有人就联名持有股份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排名先後次序厘定。

(5) 就上文第5项决议案,董事欲表明彼等暂无计划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授出之一般授权发行任何新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