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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收购物业

2020-03-16 00:00:00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本集团透过买方与卖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买方同意向卖方购入该物业,现金代价145.0百万日圆(相当于约10.5百万港元)。

由于收购事项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19.07条)高于5%但低于25%,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十九章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