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须予披露交易 收购物业

2019-10-21 00:00:00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本集团透过买方与卖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买方同意向卖方购入物业,现金代价310.0百万日圆(约22.4百万港元)。

由于收购事项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19.07条)高于5%但低于25%,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十九章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