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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柏中国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5-14 12:12:00

兹通告奥栢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中环置地广场告罗士打大厦9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普通事项(不论有否修订)作为本公司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李畅悦先生为执行董事;

(b) 重选彭兆贤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c) 重选梁文俊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d)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续聘天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以及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4.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则下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未发行股份(「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收购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购股份之认股权证;

(b) 上文(a)段所述批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在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收购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而配发)之股本面值总额不得超过下列两者之总和(惟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行使根据本公司现有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或(iii) 根据不时生效之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以配发及发行股份代替股份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iv) 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转换权而发行之股份除外):

(aa) 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总数之20%;及

(bb) (倘本公司股东以一项独立普通决议案如此授权董事)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後所购回任何本公司股本面值(最高达第5 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而根据本决议案(a) 段之授权须相应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时限止期间(以最早者为准):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授权之时;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有权认购股份之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份或经考虑厘定香港境外任何司法权区法例或香港境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厘定该等限制或责任之存在或程度而可能涉及之开支或延误,而作出其可能认为必要或恰当之取消权利或其他安排)。」

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之规则及规例、公司法及所有其他就此适用法例,於联交所或股份上市所在并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

(b) 本公司於有关期间内根据(a) 段之批准所购回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总数10%,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授权须相应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时限止期间(以最早者为准):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根据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授权之时。」

6.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授权董事行使上文第4项决议案第(a)段有关该决议案第(c)段之第(bb)分段所述本公司股本之授权。」

7.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按下述本决议案(a) 段所载方式,於根据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经通过股东决议案而采纳之购股权计划之更新计划授权限额(「计划授权限额」)授出之购股权获行使後将予发行之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上市及买卖後:

(a) 批准更新计划授权限额至最多为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及

(b) 授权董事作出及签立彼等认为就致令上述安排生效所必需或权宜之一切有关行动及事情以及一切有关文件(包括於适用情况下盖章)。」

注册办事处:Cricket SquareHutchins DriveP.O. Box 2681Grand Cayman KY1-1111Cayman Islands

香港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香港湾仔谢斐道90 号豫港大厦21 楼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一名或(倘其为一股以上股份之持有人)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并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之条文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必须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代表股东。倘就此获委任之受委代表超过一人,则委任书须列明就此获委任之每名有关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及类别。

2. 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必须根据其上印备之指示正式填妥及签署,并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有关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经核证副本,不迟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之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送抵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而於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须被视为已撤回论。

3. 倘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持有人均可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只有於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之上述其中一名出席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4. 倘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於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上午八时正後任何时间生效,则大会将延期举行。本公司将於本公司网站www.aurumpacific.com.hk 及联交所GEM网站www.hkgem.com 刊登公布,通知股东有关重新安排之大会日期、时间及地点。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三名执行董事陈伟杰先生、陈冠忠先生及李畅悦先生;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梁文俊先生、霍健烽先生及彭兆贤先生。

本通告之资料乃遵照GEM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董事愿就本通告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告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致使本通告所载任何声明或本通告有所误导。

本通告将由刊登日期起最少一连七天於GEM网站「最新公司公告」一页及本公司网站www.aurumpacific.com.hk 内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