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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柏中国有关建议收购事项的谅解备忘录

2018-05-11 22:39:00

本公告乃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10(2)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刊发。

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卖方订立谅解备忘录,内容有关建议收购目标公司51%已发行股本。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主要於土耳其从事电力生产及供应。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董事所深知及确信,卖方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之第三方。

根据谅解备忘录,於谅解备忘录日期起计六个月期间(「独家期间」)内,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任何其他方就建议收购事项进行磋商或达成协议或作出任何与建议收购事项不相符之事宜。

作为获授予独家期间之代价,本公司将向卖方合共支付5,000,000港元,作为可退还诚意金(「诚意金」),相关款项於本公告日期起30日内支付。

於订立正式买卖协议前,目标公司须完成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业务及财务的建议重组。

谅解备忘录不会对建议收购事项之订约方构成具法律约束力之责任,惟有关(其中包括)独家期间及保密性之条款则具法律约束力。建议收购事项须待订约方磋商及签立正式买卖协议後,方告作实。

谅解备忘录将於:(i)独家期间届满时,或(ii)就建议收购事项签立正式买卖协议时,或(iii)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於七日书面通知终止谅解备忘录时(以较早者为准)终止。诚意金将於谅解备忘录终止後不计利息或成本偿还予本公司。

建议收购事项如经落实,最少可能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

由於谅解备忘录就建议收购事项并无法律约束力,故其会否进行尚属未知。股东及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本公司」指奥栢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GEM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GEM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GEM」指联交所GEM

「GEM上市规则」指GEM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谅解备忘录」指卖方与本公司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之谅解备忘录

「建议收购事项」指建议收购目标公司51%已发行股本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4港元之普通股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指於土耳其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卖方」指谅解备忘录项下之卖方,即目标公司之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