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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 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

2017-02-21 00:00:00

出售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交易时段后),卖方(万嘉之非全资附属公司)及买方已订立买卖协议,据此,买方同意收购、而卖方同意出售销售权益。买卖销售权益之代价为人民币8,378,000元(相等于约9,471,000港元),并将由买方于完成时通过银行转账以现金支付予卖方。

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出售事项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少于25%,故出售事项构成万嘉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由于刘招良先生为目标公司的总经理及40%股权之实益拥有人,因此买方为万嘉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因此,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将构成万嘉的一项关连交易,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于本公告日期,卖方为万嘉一间非全资附属公司,而万嘉为华夏一间非全资附属公司。由于有关出售事项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超过5%但少于25%,故出售事项构成华夏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其须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由于刘招良先生为目标公司的总经理及40%股权之实益拥有人,因此买方为华夏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因此,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章将构成华夏的一项关连交易,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