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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委任联席公司秘书及豁免严格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14条及第11.07(2)条

2019-12-02 00:00:00

浙江长安仁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佈,李男女士(「李女士」)已获董事会委任为本公司联席公司秘书(「联席公司秘书」),自2019年12月2日起生效。本公司现有公司秘书陈汉云先生(「陈先生」),将继续担任本公司顾问及联席公司秘书。

李女士的简历如下:

李女士,现年32岁,毕业于湘潭大学,拥有高分子化学与物理硕士学位及材料化学学士学位。她在2013年8月至2016年5月期间担任海名思特殊化学公司的工程师。2016年5月至今,她在本公司担任技术部副经理。李女士在公司营运事务方面拥有3年的经验,当中参与跟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互动。

本公司已采取各种步骤物色其他候选人来处理本公司的公司秘书事务,包括任命刘景邦先生(「刘先生」)为本公司之公司秘书(「公司秘书」)。刘先生于2019年8月15日辞任,而本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再次委任陈先生为公司秘书。由于陈先生的个人承担,本公司委任李女士为联席公司秘书与陈先生共同处理公司秘书事务。

由于李女士并未持有联交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14条及第11.07(2)条所规定的专业资格或相关经验,本公司陈汉云先生(「陈先生」)(如下文所述,彼拥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14条所规定的公司秘书资格)于2019年12月2日起担任顾问及公司联席秘书,并将向李女士提供协助,使其能够取得相关经验(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14条附注2及第11.07(2)条所规定)及履行其作为本公司公司秘书的职责。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豁免」)严格遵守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14条,且已获得联交所豁免,自2019年12月2日,李女士获委任为联席公司秘书日期起计为期三年的豁免(「豁免期」),惟须遵守以下条件:

(i)于豁免期内,李女士将在另一名顾问联席公司秘书陈汉云先生(彼持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14条及第11.07(2)条所规定的专业资格或相关经验)之协助下工作,且该等豁免将于陈先生不再担任联席公司秘书时被立即撤销;

(ii)本公司应在豁免期结束时知会联交所,以便联交所再次评估情况。联交所预期李女士于陈先生的协助下,本公司将能够于豁免期结束时证明李女士已符合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14条及第11.07(2)条的规定,因而毋须获进一步豁免;及

(iii)本公司将以公告形式披露豁免,包括其理由及条件。

董事会谨此欢迎李女士担任彼等新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