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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出售附属公司

2020-02-06 00:00:00

出售事项

于二零二零年二月六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买方就出售事项订立出售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出售及买方同意购买销售股份(即目标公司之全部股权)及目标集团欠结之销售贷款,总出售代价为1港元。

紧随完成后,目标公司将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而目标集团之财务业绩将不会综合列入本公司之财务报表。

由于有关出售事项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超过5%但少于25%,故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