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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租赁协议的须予披露交易

2020-12-31 00:00:00

租赁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所罗门财经印刷有限公司(作为租户)与独立第三方永光地产(作为业主)订立租赁协议,内容有关租赁物业,租期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包括首尾两日)为期两年,用于经营本集团的财经印刷业务。

GEM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倘作为承租人订立租赁交易,则应于本公司综合财务报表内确认物业为使用权资产。因此,订立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04(1)(a)条所载交易之定义,被视作本集团对资产的收购。

由于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07条计算的有关租赁协议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GEM上市规则项下的通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