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中国地热能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有关出售目标公司权益之公佈(「该公佈」)。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须待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生效,而该日期须在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或之前。倘先决条件未能于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或以前获达成,而导致本协议未能生效,则双方均不构成违约,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本公司收到买方的书面通知,据此,他们同意股权转让协议不须受限于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的最后截止日期的约束。除上述披露外,股权转让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和条件将维持不变。
本公司现正落实有关出售目标公司权益的通函内容,本公司在适当时候将就交易进展作出进一步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