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内幕消息 诉讼终审判决 本公告乃中国恒有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的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就出售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约4.99965%股权之非常重大出售事项而刊发(i)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之公告;(ii)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之补充公告; (iii)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之公告;(iv)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之通函(「该通函」);(v)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之公告;(vi)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之公告;(vii)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之公告;(viii)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之公告;以及(ix)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公告。除本公告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辞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恒有源投资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3)京民终159号)(「判决」)。判决如下: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上海港泽赔偿恒有源投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0万元; 及驳回上海港泽全部诉讼请求。) ?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上海港泽负担; ?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局命 中国恒有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徐生恒 香港,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于本公告发表日期,本公司董事局由执行董事徐生恒先生、戴祺先生及张卫先生,非执行董事廖原先生、张轶颖先生及刘婀宁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武强先生、关成华先生及张虹海先生组成。 本公告的资料乃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本公司董事愿就本公告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深知及确信,本公告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足以令致本公告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本公告将由刊发日期起最少一连七天刊载于GEM网站(功能变数名称www.hkexnews.hk)「最新上市公司公告」一页及本公司之网站www.chyy.com.hk内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