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G.A.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10(2)(a)条以及内幕消息条文而刊发。
兹提述立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建议转板上市之申请(「申请」)。除另有指明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本公司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向联交所递交申请。由于自递交申请以来已有六个月,申请已自动失效,而现阶段概无重新递交申请。然而,本公司会于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时候,在稍后阶段就建议转板上市递交申请。本公司将于适当的时候另行作出公告通知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有关进展。
董事会相信,该申请失效对于本集团的财务或业务概无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