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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控股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2017-12-29 17:02:00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刊发之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之普通决议案,已获股东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方式正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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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此提述G.A.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刊发之通函(「通函」)及随附之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刊发之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除另作说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铜锣湾希慎道8号裕景商业中心12楼1203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董事会欣然宣布,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之决议案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正式通过。

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决议案之投票结果如下:

普通决议案 所投票数及占所投总票数

之概约百分比

赞成 反对

以:(a)批准、确认及追认订立担保协议、担保协议之条 224,451,75479.76%** 56,967,08520.24%**

款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b)授权本公司董事代表本

公司作出一切有关行为,并签署、加盖公司印监、执

行、完善及交付彼等可能酌情认为属必要、合宜或权宜

之所有有关文件,以执行与担保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

交易(包括但不限於新融资担保协议)有关之任何事宜

及╱或使之生效。

** 有表决权之股份百分比乃按在股东特别大会上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之股东所持股份总数计算

由於50%以上票数表决赞成上述决议案,故该决议案获股东正式通过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476,300,000股。

股东杨丽英女士於23,000,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4.8%,须於并已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所提呈之决议案放弃投票。因此,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所提呈之决议案之股份总数为453,300,000股。概无股份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仅可於会上投票反对该决议案。

股东特别大会上之上述决议案乃以投票方式表决。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获委任为股东特别大会点票之监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