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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控股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7-12-11 17:05:00

兹通告G.A.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铜锣湾希慎道8号裕景商业中心12楼1203室就下列事项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除非另有注明,本通告及以下决议案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之通函(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构成其中一部分)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作出修订)。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厦门宝马、GAPL与厦门中宝将订立之担保协议(其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本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担保协议之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

(b) 谨此授权本公司董事代表本公司作出一切有关行为,并签署、加盖公司印监、执行、完善及交付彼等可能酌情认为属必要、合宜或权宜之所有有关文件,以执行与担保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但不限於新融资担保协议)有关之任何事宜及╱或使之生效。」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倘其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送达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

3. 倘两名或以上人士为股份之联名持有人,於投票时,本公司将接纳在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之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则不予计算。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总册或分册就联名持有股份之排名次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