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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及更改认购事项筹得之所得款项用途

2019-09-09 00:00:00

(1)有限合伙协议

于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深圳华亿生物科技(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普通合伙人订立有限合伙协议。根据有限合伙协议,订约方同意(其中包括)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总资本为人民币60,000,000元。本集团将向有限合伙企业作出之资本承担将为人民币30,000,000元,相当于有限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将予作出之资本承担总额之50%,并须于有限合伙协议日期起计120日内以现金支付。本公司拟透过更改认购事项筹得之部分未动用所得款项用途,以本集团自有资金为其资本承担人民币30,000,000元提供资金。

有限合伙企业之业务范围涵盖提供企业管理谘询;商务讯息谘询;企业营销策划;健康谘询(不包括治疗及诊断);医学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研究、技术服务、技术转移(须依法批准之项目可于相关部门批准后展开其业务)。

有限合伙企业拟将专注于中国投资新药开发项目。

GEM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有限合伙协议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GEM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有限合伙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之申报及公佈规定,惟毋须经股东批准。

(2)更改认购事项之所得款项用途

董事会宣佈,本公司将更改认购事项之所得款项用途分配。

董事会已考虑更改所得款项用途对本集团业务之影响,并相信鑑于本集团汽车业务目前之营商环境,重新分配部分未动用所得款项至本集团于有限合伙协议之投资乃属合适,并认为该更改将可多元化发展本集团业务,而于中国现时营商环境下,不会对本集团汽车业务造成重大影响,惟有利于自所得款项用途取得最大利益,并符合本集团之发展策略,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