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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亿金控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5-23 18:28:00

兹通告华亿金控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十时正於香港湾仔告士打道138号联合鹿岛大厦4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便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所组成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报告与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以下董事:

(i) James Beeland Rogers Jr.先生;及

(ii) 张本正教授

(b) 授权董事厘定董事酬金;

3. 重聘核数师,并授权董事厘定其酬金;及

4.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本公司普通决议案(「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未发行股份(名为一股「股份」),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购股份之认股权证);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予在有关期间结束後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配发者)之股本面值总额,除根据:

(i) 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或

(ii) 授出或行使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当时采纳之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项下任何购股权,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购入本公司股份之权利;或

(iii) 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以依照本公司不时有效之组织章程细则配发股份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或

(iv) 行使任何本公司现有认股权证或附有权利认购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任何本公司现有证券之条款项下认购或换股权而发行之股份外,不得超过下列各项之总和:

(aa) 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与本公司200,000,000股股份之间差额的20%;及

(bb) (倘董事藉另一项本公司股东普通决议案获授权)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後所回购本公司任何股本之面值,最多相当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与本公司200,000,000股股份之间差额的10%,而本决议案(a)段之授权亦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权力。

「配售新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内,向在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附带权利可认购股份之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碎配额,或经考虑任何司法管辖区适用於本公司之法律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适用於本公司之规定之限制或责任,或厘定任何该等限制或责任存在与否或程度可能涉及之费用或延误後,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他董事认为必须或适当之安排。」

(2)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其股份,惟有关回购必须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经不时修订之规则及规例以及就此方面所有适用法律进行;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於有关期间可回购之本公司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与本公司200,000,000股股份之间差额的10%,而本决议案(a)段之授权亦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权力。」

(3)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4(1)及4(2)项决议案获通过後,谨此扩大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4(1)项决议案所述授予本公司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之一般无条件授权,方法为於当中加入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4(2)项决议案所授出权力所回购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之数额,惟经扩大之数额不得超过第4(2)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10%。」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中环干诺道中64-66号

厂商会大厦

16楼

附注:

1. 为厘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权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期间应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五)起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三)止(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期间不会登记任何股份之过户。为确定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股东最迟须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已完成的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2. 有意重选连任之两名退任董事之履历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之通函附录二内。

3. 凡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派另一名人士为代表,代其出席及於按股数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或类别大会并於会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此外,代表个人股东或公司股东之受委代表将有权行使其所代表之股东可行使之相同权力。

4. 随附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亲身出席大会,务请尽快按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备指示填妥及交回表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倘 阁下在交回填妥之代表委任表格後亲身出席大会, 阁下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已撤销论。

5. 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须由委任人或由其正式书面授权代表亲笔签署。倘委任人为公司,则代表委任表格须加盖公司印章,或由高级职员、授权人或其他获授权签署人士亲笔签署。倘委任文据被视为由公司之高级职员代表公司签署,除非出现相反情况,否则将假设该名高级职员获正式授权代表该公司签署有关委任文据,而毋须提出进一步事实凭证。

6.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倘董事会要求)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名列有关文据之人士拟投票表决之大会或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之前,或倘於大会或续会日期後进行按股数投票表决,则最迟於指定进行按股数投票表决时间24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告有效。如无依指示办理,则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将视作无效。委任代表文据将於其上所示签署日期起计十二个月届满後失效,惟於续会或原应於有关日期起计十二个月内举行之大会或续会要求进行之按股数投票表决除外。股东交回委任代表文据後,届时仍可亲身出席所召开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文据将被视作已撤销论。

7. 倘属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在本公司股东登记册排名首位之出席持有人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就组织章程细则而言,已故股东名下任何股份之多名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将被视为有关股份之联名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