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华亿金控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8-03-16 17:15:00

兹通告华亿金控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正於香港湾仔告士打道138号联合鹿岛大厦4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将提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建议额外出资(定义见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九日寄发予本公司股东之通函(「通函」),其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送呈本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另一名人士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派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告有效。

3.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该情况下,代表委任文据将被视作撤回论。

4. 倘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排名首位者的投票(无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将获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将不获接纳,就此而言,排名先後将按名列本公司股东登记册内之排名次序而定。

5. 随附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6. 股东特别大会上之任何表决均须以投票方式进行。

7. 代表委任表格须由委任人或由其正式书面授权人亲笔签署,倘委任人为公司,则代表委任表格须加盖公司印章,或由高级职员、授权人或其他获授权签署人士亲笔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