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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莱建业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会」)职权范围

2015-10-08 16:16:00

1.组成

委员会乃根据董事会於其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举行的会议上通过之决议案成立。委员会的组成应遵守不时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

2.成员

2.1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委任并最少由三名委员组成,大部份委员必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2.2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并须由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

2.3本公司的公司秘书为委员会秘书。如委员会秘书缺席,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可在彼等当中选出或委任其他人士担任该会议秘书。

2.4经董事会及委员会通过独立决议案,委员会成员或秘书之委任可予撤销,或额外成员可获委任加入委员会。如某委员会成员不再是董事会的成员,该成员的委任将自动撤销。

2.5若董事会拟於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选任某人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关股东大会通告所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应该列明董事会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的理由以及彼等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

2.6委员会应设立有关董事会成员多样性的政策,并应於企业管治报告披露该政策或该政策之概要。

3.委员会程序

3.1会议通告:

(a)除非委员会全体成员(口头或书面)同意,否则在会议召开前须发出最少十四(14)日通告。有关通告须发送予委员会每位成员以及获邀参加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士。不论通告期长短,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将被视为其放弃收到足期通告的权利,除非出席该会议的委员会成员的目的为在会议开始之时,以会议还未妥为召开为由反对会议处理任何事项。

(b)委员会成员及委员会秘书(应委员会成员的请求时)可於任何时候召集委员会会议。会议通告必须按有关委员会成员不时通知秘书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地址或电子邮箱地址以口头或以书面形式、或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或有关委员会成员不时议定的其他方式向各委员会成员本人发出。

(c)任何口头会议通告应在可行情况下及在会议召开前尽快以书面方式确认。

(d)会议通告必须说明开会的时间及地点。议程及其他就会议而言须待委员会成员审议的文件一般在预期召开委员会会议日期前七天(并无论如何不少於三天)(或其他经全体委员会成员同意的其他期间)送达各委员会成员。

3.2法定人数: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两名委员会成员,其中一名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3开会次数:每年应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以检讨、制订及考虑有关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董事之提名程序,该等程序於该年度之执行情况,并就委任为董事之候选人向董事会提供推荐建议。

4.书面决议案

经由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通过的书面决议案与经由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案具有同等效力,而有关书面决议案可由一名或以上委员会成员签署格式类似的多份文件组成。

5.委员会成员的替任代表

委员会成员不能委任任何替任代表。

6.委员会的权限

6.1委员会可以行使以下权力:

(a)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的任何雇员及任何专业顾问徵求资料以履行其职责,要求彼等任何人士编制及呈交报告、出席委员会会议以及提供资料及解答委员会问题;

(b)就董事的委任或重新委任检讨董事的表现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c)就其权责范围内任何事项向外界寻求法律或其他独立专业意见或协助(包括独立的人力资源顾问公司或其他独立专业人士之意见),如其认为有需要,可邀请具备相关经验及专业才能的外界人士出席其会议。委员会有权进行其认为必要的调查(包括但不限於诉讼、破产及信誉调查)、报告或检查或公开徵募及取得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前述费用均由本公司承担;

(d)对本权责范围及履行其职权的有效性作每年一次的检讨,并就其认为需要的任何变动向董事会提出推荐建议;及

(e)为使委员会能恰当地执行其於下文第7条项下的职责,按其认为有需要及合宜者行使有关权力。

6.2本公司应向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委员会应於需要时寻求独立专业意见以履行其职责,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7.职责

7.1委员会之职责应为:

(a)至少每年一次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和组成(包括技术,知识及经验),并就任何拟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供推荐建议,以执行本公司的公司策略;

(b)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会成员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推荐建议;

(c)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及

(d)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供推荐建议。

8.会议记录

8.1秘书应在每次会议开始时查问是否有任何利益冲突并记录在会议纪录中。委员会的有关成员将不计入法定人数内,而除非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三附注一所载例外情况适用,相关成员须就其或其任何联系人有重大利益的任何委员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8.2委员会会议的完整会议纪录应由正式委任的会议秘书(通常为公司秘书)保存。委员会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後定稿应在会议後一段合理时间(一般指会议结束後14天内)内先後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後定稿作其纪录之用。

8.3委员会秘书应就本公司各财政年度内举行的所有委员会会议纪录存档,以及具名记录每名委员会成员於该财政年度内举行的会议之出席率。

9.汇报责任

委员会应於每次会议後向董事会作出汇报。

10.股东周年大会

委员会主席应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并就委员会的活动及其职责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回应问题。

11.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持续适用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作出规范董事会会议及议事程序的规定,在其适用及并未被本职权范围条文取代之情况下,应适用於委员会的会议及议事程序。

12.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可在遵守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包括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十五所载企业管治守则或本公司自行制定的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如被本公司采用))的前提下,修订、补充及废除本职权范围及委员会通过的任何决议案,惟修订及废除本职权范围及委员会通过的决议案,并不影响修订或废除该等职权范围或决议案之前,已生效的任何先前行动及委员会的决议案的有效性。

13.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刊登

委员会应在本公司网站及联交所网站上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以及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