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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凡网络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6-29 16:40:00

兹通告超凡网络(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七日(星期二)下午三时三十分假座香港观塘鸿图道73-75号KOHO 4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进行下列事宜:

普通决议案

作为普通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经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

本公司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独立核数师报告;

2. 重选伍致丰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3. 重选尹玮婷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4. 重选张岚女士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5.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酬金;

6. 续聘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核数师酬金;及

7. 「动议:

(a) 在下文(c)段规限下,并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GEM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GEM上市规则」)之规定及受其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未发行股份或可转换为有关股份之证券或可认购任何有关股份或有关可换股证券之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购股权(包括本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及可换股债券)以及交换权或换股权;

(b) 上文(a)段之批准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或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购股权(包括本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及可换股债券)以及交换权或换股权;

(c) 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第(a)段及第(b)段之批准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进行)及发行之本公司股份或证券总数(惟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ii)因行使本公司可能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债券或债权证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证券之条款项下之认购或换股权而发行本公司股份;(iii)行使根据本公司不时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以便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雇员、高级职员、董事及╱或购股权项下其他指定合资格参与者授出或向彼等发行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购股权或购买本公司股份之权利;及(iv)根据本公司不时之组织章程细则,以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本公司股份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v)本公司股东授出的特别授权除外),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之20%,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为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必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此项决议案给予本公司董事之授权。

「供股」乃指本公司於本公司董事订定之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股份之比例向彼等提呈发售本公司股份或提呈或发行赋予权利认购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或购股权或其他证券(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零碎配额或经考虑香港境外任何相关司法权区之法例、或规定、或香港境外任何地区之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项下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於厘定法律或规定项下任何限制或责任之存在或程度可能涉及之开支或延误後,作出彼等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8. 「动议:

(a) 在下文(b)段的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受制於并依据经不时修订之一切适用法例及╱或GEM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或证券可上市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或购回本公司之所有类别的股份及附有认购或购买由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发行的股份的权利的证券;

(b)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本公司於有关期间可购买或购回之所有类别的股份及附有认购或购买由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发行的股份的权利的证券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为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必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此项决议案给予本公司董事之授权。

9. 「动议待上文第7及第8项决议案通过後(无论有否经修订),扩大根据上文第7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未发行股份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方法为加入相当於本公司根据上文第8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授权而购买或购回之本公司股份及证券总数之数额,惟该数额不得超过於通过本决议案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

附注:

1. 凡本公司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以上受委代表(倘若其持有本公司两股或以上股份)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本公司股东在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届时,其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撤销。

2. 倘属任何本公司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亲自或委派受委代表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者;惟倘超过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无论亲自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在上述出席人士中只有就有关股份在本公司股东名册排名首位者,方有权就此表决。

3. 随附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4. 为确定股东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星期五)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七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得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填妥之股份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5. 载有上述第8项决议案进一步详情之说明函件载於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发出的通函附录一。

6. 拟膺选连任为本公司董事之退任董事详情载於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发出的通函附录二。

7. 本公司股东或其受委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时须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

8. 倘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七时正後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股东周年大会将会延期。本公司将於本公司网站www.guruonline.hk及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刊发公布,以通知股东有关重新安排的大会日期、时间及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