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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浦消防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5-10 18:34:00

兹通告上海青浦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中国上海市普陀区交通路4621弄4号楼2层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讨论以下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会与核数师报告;

2. 重新委任天健德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下一年度之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3. 3.1 重选以下监事(各自为单独决议案):

3.1.1 重选邱宁松先生为监事

3.1.2 重选赵大荣先生为监事

3.2 选举刘金先生为监事(作为单独决议案)

及以特别事项方式,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4. 「动议

(A) 受下文(B)段规限及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决议案後,一般及无条件批准上海青浦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0.10元之内资股(「内资股」)及╱或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0.10元之海外上市外资股(「H股」),及订立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不论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或届满以後行使)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B) 董事会依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所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不论依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所配发及发行者)之股本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已发行内资股及H股各自之面值总额之20%,惟因供股(定义见下文)或根据本公司当时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行使购股权以认购内资股及╱或H股除外;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至下列最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授出之授权。

「供股」指於董事会订定之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登记册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所持股份比例发售股份之建议,惟董事会可就零碎股份配额或因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例或该等地区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引致之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彼等可能认为必需或权宜之排除或其他安排。」

5. 「动议

(i) 受本决议案(ii)段规限,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GEM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定,於GEM或本公司证券可能上市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股份;

(ii)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i)段之批准获授权购回之本公司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而此项批准须受相应限制;及

(iii)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至下列最早时限止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b) 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c) 本决议案所载授权经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之日。」

6. 「动议待上文第4及5项普通决议案通过後,将本公司根据上文第5项普通决议案所述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权力所购回之本公司股份面值总额,加入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第4项普通决议案可能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之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股东」),均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作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凡持有股份两股或以上之股东可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

(2) 本公司将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止期间(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概不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之股票,必须不迟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以登记为股东。

(3) 就H股持有人而言,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该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24小时送交本公司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4) 就内资股持有人而言,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该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24小时送交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地址为中国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纪鹤路1988号,方为有效。

(5)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於股东周年大会上亲自或由代表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者无异;如有一位以上之联名持有人亲身或由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凡排名首位之持有人已作出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其投票将获接纳,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则概不受理,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以股东名册上有

关该联名股权之排名次序为准。

(6) 股东周年大会预期需时不超过半天。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之股东及其受委代表须自行支付交通及食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