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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易控股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2018-01-05 22:41:00

(本公司根据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案采纳,最新修订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生效)

1. 成员

1.1 提名委员会应由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委任。

1.2 提名委员会中过半数的成员(「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1.3 提名委员会的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及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2. 秘书

2.1 本公司之公司秘书(「公司秘书」)应为提名委员会的秘书,若公司秘书未克出任,则由提名委员会主席不时委任的其他人士出任秘书一职。

2.2 提名委员会可不时委任其他具有合适资格和经验的人士担任提名委员会秘书。

3. 会议

3.1 提名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3.2 秘书须於适当时候及(如可行)拟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日期最少三天前向全体成员发出七天或成员协定的较短期间的通知,注明会议举行地点、日期、时间及议程及╱或向彼等寄发有关董事会文件的全文。

3.3 提名委员会的法定人数为任何两名成员。

3.4 会议可由成员亲身、透过电话或视像会议参加。

3.5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过半数的成员表决通过。

3.6 一份由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的书面决议,其效力和作用犹如该决议是在一次妥为召开及举行的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一样。

3.7 会议纪录应由提名委员会秘书保存。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後定稿应在会议後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後送发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後定稿作纪录之用。有关会议纪录须可供董事查阅。

4. 出席会议

4.1 如获提名委员会邀请,董事会主席及╱或董事总经理、外聘顾问及其他人士可出席全部或部份会议。

4.2 只有提名委员会成员有权在会议上投票。

5. 职责、职权和酌情权

5.1 提名委员会负有以下职责、职权和酌情权:

(a) 最少每年检讨董事会之架构、人数及多样性(包括但不限於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年期),并就任何为实行本公司企业策略拟作出之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b) 将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会成员之人士,并挑选有关人士提名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c)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性;

(d)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本公司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 办理任何相关事宜,以令到提名委员会能够履行其获董事会赋予之职权及职能;

(f) 遵守董事会不时发出或本公司组织文件所载或法律所规定的要求、指引及规则;及

(g) 在适当时候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并每年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对该政策或政策摘要的检讨结果。

6. 汇报责任

6.1 提名委员会每次会议结束後,须向董事会汇报。

7. 权力

7.1 如果提名委员会认为需要就提名委员会之事务谘询独立意见,则应先取得本公司主席批准,惟倘情况所限,令委员会徵求批准之做法并不恰当,则作别论。本公司将支付任何就此录得的合理费用。

7.2 提名委员会成员有权从本公司和其董事、雇员、核数师及顾问取得所有为履行身为提名委员会成员之职责而於合理范围所需要之资料;而在收到提名委员会成员索取有关资料的要求後,本公司将於合理范围尽力促使有关资料尽快提供予有关成员。

7.3 董事会授权提名委员会,如认为有需要,可谘询专业意见。提名委员会可通过公司秘书对谘询专业意见作出安排。

7.4 提名委员会应获给予充足资源以履行职责。

注: 如本职权范围的英文及中文版本有任何差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