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有关租赁协议之须予披露交易

2019-10-10 00:00:00

有关上海租赁协议之须予披露交易

于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上海万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租户)与上海纯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就上海物业订立上海租赁协议,租期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五日(包括首尾两日)为期38.5个月。

有关北京租赁协议之须予披露交易

于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1)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北京东润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租户)与众创空间信息谘询(北京)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及(2)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北京东润欣动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租户)与众创空间信息谘询(北京)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就北京物业订立北京租赁协议,租期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至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八日(包括首尾两日)为期36个月。

GEM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本公司于其综合财务状况表中确认租赁协议项下与租赁物业有关之使用权资产价值,自其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之会计期间开始起生效。因此,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所载交易之定义,租赁协议项下之租赁交易被视为租户(即承租人)收购资产,并将构成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由于有关租赁协议项下之上海物业及北京物业(「交易」)使用权价值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惟均低于25%,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之通知及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