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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公告 - 就销售品牌餐饮产品订立代理协议

2019-05-07 00:00:00

本自愿公告乃由奥传思维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自愿作出,以让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了解本集团最新业务动态。

该协议

董事会自愿公佈,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医思维媒体有限公司(「医思维媒体」)与蜜滋麻美企业有限公司(「蜜滋麻美企业」)订立协议(「该协议」),据此,本集团获授于香港推广销售蜜滋麻美品牌餐饮产品及其零售品牌的独家代理权,包括但不限于透过特许经营安排在香港设立自家经营零售店的权利及向潜在拥有人及本地零售商在香港推广该品牌的特许权(「蜜滋麻美业务」)。蜜滋麻美业务的餐饮产品为甜点产品如添加甜品成分的珍珠奶饮、珍珠茶饮及奶盖茶饮等,其配方源于台湾台中市。该协议自首家零售店获得香港政府部门颁发的有关餐饮牌照之日起计,为期六年。根据该协议,本集团将向蜜滋麻美企业支付以下款项:(i)就上述获授香港分销、推广及特许经营权的一次性付款;及(ii)按医思维媒体收益百分比计算的特许费。本集团可于香港开设最多五家零售店,其中首家零售店预期将于二零一九年夏季开业。其他零售店将视乎蜜滋麻美餐饮产品的业务表现而陆续开业。

为经营蜜滋麻美业务,本集团与在经营饮食业务方面拥有经验的本地餐饮业界专门人士(「合伙人」)成立合营企业,即味美滋食品有限公司(「味美滋食品」或「合营企业」),分别由本公司及合伙人拥有65%及35%权益。

有关本集团、医思维媒体及味美滋食品的资料

本集团主要业务为向客户提供户外广告空间及服务,其客户涵盖旨在提升其品牌、产品或服务的终端用户及为有关广告商代理业务的广告代理商。本集团亦向客户提供各种广告平台的设计及生产、广告物流、安装及拆卸服务。

医思维媒体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于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注册成立,其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

味美滋食品由本公司间接拥有65%权益。其于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注册成立,旨在于香港经营餐饮业务。于本公告日期,味美滋食品尚未开展业务。

有关蜜滋麻美企业的资料

蜜滋麻美企业秉承新一代愿景而成立,其可追溯至台中一家有80年历史的老字号甜品店。一九三八年,陈溪先生开设一家名为辛发亭(「辛发亭」)的甜品店,售卖一种参考日式甜点制作的甜品,称为蜜滋麻美,做法是在刨冰上覆盖各式蜜豆及时令水果。「蜜滋麻美」广受台中人民欢迎,辛发亭亦逐渐家喻户晓。陈氏家族第三代重塑「蜜滋麻美」品牌,各式甜品饮料融入时代脉搏亦秉承传统理念。

蜜滋麻美企业致力于将日式甜点与台湾珍珠奶茶(泡泡奶茶)完美结合,并为此发明一项特殊配方,将红糖、木薯(泡泡)珍珠、芝麻、咖啡冻及花生加以混合,再加上特色奶油芝士覆盖,使饮品也能拥有咀嚼的口感。

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于本公告日期,蜜滋麻美企业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各自均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订立该协议之理由

董事认为,与蜜滋麻美企业订立该协议为本集团向餐饮业多元化发展提供最佳机会。董事会认为,该协议将有助本集团探索该新业务领域之商机,而该新业务扩张则为本集团多元化其业务范围、扩阔其收入来源及为本公司股东实现更佳回报的良好机会。

GEM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第19.07条项下有关该协议之各适用百分比率低于5%,故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订立该协议并不构成本公司之须予公佈交易。

由于合伙人为本公司执行董事梁俊威先生的胞弟,故根据GEM上市规则第20.19条,合伙人为本公司的视作关连人士。由于GEM上市规则第19.07条项下有关成立合营企业之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及总代价低于3,000,000港元,故成立合营企业全面获豁免遵守GEM上市规则第20章项下有关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