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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9-07-15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方面对于长城金融集团控股之持股权益之视作出售,其构成GEM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本公司方面之须予披露交易。除文义另有规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宣佈,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五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五日,本公司之联营公司长城金融集团控股(更名为所罗门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按总认购价7,400,000港元向长城金融集团控股的三名现有股东(「认购人」)配发及发行合共66,000股新股份(「额外认购股份」)。由于配发及发行额外认购股份,本集团于长城金融集团控股之持股权益由约44.8%进一步摊薄至约9.36%。配发及发行额外认购股份已分别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五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五日进行。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问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认购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倘适用)为独立第三方。

有鉴于长城金融集团控股集团之财务状况及财务需求,为维持其业务运营,向长城金融集团控股集团注资实属必要。然而,经考虑本集团当前可用的财务资源,本公司认为现阶段向长城金融集团控股集团进一步注资不符合本集团之利益。

配发及发行额外认购股份之所得款项净额约7,400,000港元已应用至长城金融集团控股集团之营运资金。

GEM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有关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及额外认购股份的合计适用百分比率仍超过5%但低于25%,配发及发行额外认购股份将不会影响GEM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交易之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