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长城金融集团控股按总认购价1,200,000港元向汎富配发及发行4,000股新认购股份。由于向汎富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本集团于长城金融集团控股之控股权益由约58.22%摊薄至约44.8%,而长城金融集团控股则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有关摊薄被视为GEM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本公司方面对于长城金融集团控股之控股权益之视作出售。
由于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06条计算有关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构成GEM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本公司方面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