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由中国融保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第17.21及17.27条刊发。
本公司违反贷款协议
于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新峰投资(亚洲)有限公司(作为贷方)(「新峰」)与本公司及彭文坚先生(作为担保人)(「彭先生」)订立一份贷款协议(「贷款协议」),内容有关金额为10百万港元的一次性预付款(该「贷款」)。彭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尚未偿还该贷款及其产生之利息(该「违约」),本公司因此违反贷款协议条款。于本公告日期,新峰并未取消追究该违约。
针对本公司之清盘呈请
于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本公司接获新峰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78(1)(a)或327(4)(a)条发出的法定要求偿债书(「法定要求偿债书」),要求本公司于接获法定要求偿债书后于3个星期内支付未偿还债务10,981,524.78港元。
本公司已知悉新峰于香港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针对本公司提交的清盘呈请(「清盘呈请」),且该清盘呈请将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时三十分于高等法院聆讯。
本公司将就此事项寻求法律意见,并将于适当时候作出进一步公告。
本公司自彭先生获悉,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彼接获新峰根据香港法例第6章破产条例第6A(1)(a)条发出的法定要求偿债书,要求彼于接获该法定要求偿债书后3个星期内支付彼欠付新峰的未偿还债务。本公司亦获悉彭先生已知悉新峰于高等法院针对彼而提交的破产呈请(「破产呈请」)及该破产呈请将于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时正于高等法院聆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