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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融保金融集团自愿公告 有关网上实物商品交易所业务之谅解备忘录及於缅甸成立一间合营公司

2018-03-08 22:51:00

此乃本公司作出之自愿公告。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本公司与YFG订立谅解备忘录,内容有关网上实物商品交易所业务,及於缅甸成立一间合营公司(「合营公司」)。

谅解备忘录

订约方: (i) 本公司;与

(ii) YFG

本公司与YFG於本文统称为「订约方」。

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并经一切合理查询後,YFG及彼之联系人为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独立第三方。

有效期: 谅解备忘录由订约方签订当日起计一年有效,可应订约方协定延长。

保密:

订约方须为所有有关此项目之资料保密,且不得未经其他订约方事先同意而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此项目之任何细节。该责任於谅解备忘录遭终止後维持一年有效。

根据谅解备忘录,订约方同意於缅甸就网上实物商品交易所进行合作及於缅甸成立合营公司,以此作为展开有关谅解备忘录中所有商业活动之主要商业渠道。合营公司於稍後阶段或会与当地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商业实体联手进军个别商业部门,藉此能够迅速及全面地接入缅甸所有本公司存在利益之相关业务。个别协议将适时签立。同时,於合营公司成立之前,YFG将就处理谅解备忘录相关事项於缅甸全权代表本公司。

YFG及其股东乃知名人士,於缅甸社会有着深厚之商业及社会关系。YFG应籍此尽力物色并招揽合适之当地金融机构及显赫之商业实体,形成对订约方而言均合适且能够接受之模式,进而实现谅解备忘录之目标。在任何合营公司的事务上,YFG都将是与缅甸内所有相关方联络及沟通之主要代表。

合营公司之股权架构

合营公司之股权架构应为:(a)本公司占40%;及(b)YFG占60%。合营公司之执行区域为缅甸境内。尽管本公司於合营公司并不拥有控股股权,但订约方进一步明确约定本公司对可能设立之实物商品交易所之日常营运拥有管理权及控制权。订约方须尽力确保合营公司於缅甸获取合法及具资格之地位(就不同政府部门规定之任何适用政策而言,例如有关投资及金融服务的部门以及就所有可能的豁免、减免及利益而言),以进行商业运作,并有订约方信纳之适当法律保障。订约方预计将於二零一八年完成许可及法律程序并於不久之後开始营运。

YFG之背景资料

YFG为一间根据缅甸现行《公司法》#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宗旨及目标为开展若干业务,尤其是开展政府项目。YFG可根据《国有企业法》#(一九八九年颁布)向缅甸政府机构申请独立(或)单独之许可证。YFG现正申请酒店及度假区业务许可证,尤其是在海滩及区域省会城市中。YFG的主要愿景是依照国家经济目标,参与适当推进市场经济系统之工作。

订立谅解备忘录之理由

本集团主要於中国及东盟国家从事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业务。本公司旨在创建实物商品及期货合约交易所网络,连同主要东盟国家之其他相关金融机构,例如缅甸、马来西亚、越南、菲律宾及泰国,进而为地区贸易之交易平台创造一个重要网络。本公司是位於中国的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和位於印尼的亚太商品交易所的控股股东。是次合作将完善本集团在东盟各国交易所平台的建设,并加强本集团对大宗商品货源的掌握度,对中国及东盟各国对大宗商品的供需情况及市场参与者有更深入了解。籍此,本集团将更有效地於东盟国家植入跨境贸易金融,完善供应链金融。此外,在深入了解缅甸国情及商业基本设施和环境後,本集团会积极寻找更多其他的商机及发展机会。随着於缅甸成立网上实物商品交易所,本公司朝着建立一个全面资讯情报平台之目标更进一步。凭藉该平台本公司可提供可靠且权威之商品指数及指标,供行业参与者及大众作对冲及投资用途。

一般事项

由於谅解备忘录并不代表一定会订立任何正式协议,其订立有待(其中包括)符合缅甸法律法规之规定,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相应涵义:

「东盟」指东南亚国家联盟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中国融保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创业板上市(股份代号:8090)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GEM」指联交所GEM

「GEM上市规则」指GEM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GEM上市规则)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之第三方人士

「谅解备忘录」指本公司与YFG就网上实物商品交易所业务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之谅解备忘录

「缅甸」指缅甸联邦共和国

「股东」指已发行股份之持有人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YFG」指Youth Force Group of Companies Ltd.,於缅甸成立之有限公司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