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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融保金融集团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2017-11-21 20:51:00

配售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据此,本公司有条件同意透过配售代理竭尽所能按每股配售股份1.00港元之价格向目前预期不少於六名承配人配售最多60,000,000股配售股份。该等承配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将为独立第三方。

配售价每股配售股份1.00港元较(i) 股份於配售协议日期在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1.12港元折让约10.71%;及(ii) 股份於紧接配售协议日期前最後五个连续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平均收市价约每股1.02港元折让约1.96%。

假设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於本公告日期至完成日期并无变动,配售股份最高数目相当於(i) 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之现有已发行股本约3.53%;及(ii) 本公司经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而扩大之已发行股本约3.41%。

配售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毋须经股东批准。配售事项须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或同意批准所有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方可作实。倘有关条件未获达成,则配售事项不会进行。

假设根据配售协议配售最高数目之配售股份,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总额将约为60,000,000港元,而扣除配售事项佣金及其他开支後之所得款项净额则约为58,510,000港元。所得款项净额中,本公司拟将约40,000,000港元用於偿还本集团借贷,另约18,510,000港元用作本集团一般营运开支。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留意,完成须待配售协议所载先决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由於配售事项不一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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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

配售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订约方:

发行人: 本公司

配售代理: 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於本公告日期,配售代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配售代理将向本公司收取总金额相当於配售价乘以配售代理成功配售之实际配售股份数目2%之配售佣金。配售佣金由本公司与配售代理经参考(其中包括)其他配售代理目前所收取佣金率後公平磋商而厘定。董事认为配售事项之条款(包括配售佣金)属公平合理,而配售事项亦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承配人

配售股份预期配售予不少於六名承配人。该等承配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将为独立第三方。

配售股份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发行1,697,810,000股股份。假设於本公告日期至完成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并无变动,配售事项项下之配售股份最高数目60,000,000股相当於(i) 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之现有已发行股本约3.53%;及(ii) 本公司经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而扩大之已发行股本约3.41%。配售事项项下之配售股份总面值将为600,000港元。

配售价

配售价为每股配售股份1.00港元,较:

(i) 股份於配售协议日期在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1.12港元折让约10.71%;及

(ii) 股份於紧接配售协议日期前最後五个连续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平均收市价每股约1.02港元折让约1.96%。

配售价由本公司与配售代理经参考(其中包括)股份现行市价後公平磋商而厘定。董事认为,配售事项之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就当前市况而言属公平合理。因此,董事认为配售事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配售股份之地位

配售股份已发行及全数缴足时彼此之间及与本公告日期之现有已发行股份将於各方面享有同等地位。

配售事项之条件

配售事项以及本公司及配售代理於配售协议项下之责任须待下列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

(i)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或同意批准所有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须待配发配售股份及╱或寄发配售股份股票);及

(ii) 配售代理於配售协议项下之责任并无按照配售协议条款终止。

完成

完成将於上文「配售事项之条件」一段所载条件达成後四个营业日内(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书面协定之其他日期)落实。

倘上述条件未能於最後完成日期或之前全部或部分达成及╱或获配售代理豁免(上文条件(i) 不可获豁免除外),则配售事项将予终止及不会进行,而订约各方根据配售协议承担之所有义务及责任将随即停止及终止,除任何先前违约情况外,订约方不可向对方提出任何申索。

申请上市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

一般授权

配售股份将根据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通过决议案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惟以本公司於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已发行股本之20%为限。根据一般授权,本公司获授权发行最多338,312,000股新股份。截至本公告日期止,尚未根据一般授权发行任何新股份。因此,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毋须经股东批准。

终止及不可抗力

倘配售代理全权认为,配售事项之成功进行将受到以下任何不可抗力事件之重大不利影响,则配售代理可於完成日期上午九时正前透过书面通知终止配售协议:

(i) 颁布任何新法例或规例或现有法例或规例(或其司法诠释)出现任何变动或发生任何性质之事故,而配售代理全权认为可能对本集团整体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ii) 本地、国内或国际间发生任何政治、军事、金融、经济、货币(包括香港货币与美利坚合众国货币汇率互连制度之转变)或其他性质(不论是否与上述任何情况属同类情况)之事件或转变(不论是否属於配售协议日期之前及╱或之後发生或持续出现之连串事件或变化之一部分),或本地、国内或国际间爆发敌对或武装冲突或冲突升级,或事件足以影响本地证券市场或同时出现任何多种情况(包括任何流行病或瘟疫),而配售代理全权认为可能对本集团整体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妨碍潜在投资者成功进行配售股份之配售事项,或基於其他理由致令本公司或配售代理进行配售事项属不宜或不智;或

(iii) 香港市况出现任何变化或同时出现各种情况(包括但不限於暂停证券买卖或对证券买卖施加重大限制),足以影响配售事项之成功进行(即成功向潜在投资者配售股份)或基於其他理由致令本公司或配售代理进行配售事项属不宜或不智或不当。

倘於完成日期上午九时正或之前,

(i) 本公司严重违反或未能遵守根据本配售协议所载列或须承担之任何责任或承诺;或

(ii) 股份连续十个交易日以上暂停在联交所买卖(因审批有关配售协议之任何公告或有关配售事项之任何公告或通函而引致者除外);或

(iii) 配售代理获悉配售协议所载任何声明或保证於作出时为不真实或不准确,或倘再次发出时将於任何方面成为不真实或不准确,且配售代理认为,任何此等不真实之声明或保证反映或有可能反映本集团整体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出现重大不利变动,或将基於其他理由而可能对配售事项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配售代理有权(但非必须)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选择将该事宜或事件当作免除及解除配售代理根据配售协议所承担之责任。

於根据上段发出通知後,配售代理据此所承担之所有责任将告停止及终止,而任何订约方概不得就配售协议所产生或与此有关之任何事宜或事项向任何其他订约方提出任何申索,惟任何先前违约情况除外。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概不知悉发生任何有关事件。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留意,完成须待配售协议所载先决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由於配售事项不一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进行配售事项之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主要业务包括(i) 提供融资担保及谘询服务(包括履约担保服务及顾问服务);(ii) 提供开发及销售电脑应用软件系统及维护服务;及(iii) 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

假设根据配售协议配售最高数目之配售股份,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总额将为60,000,000港元, 而扣除配售事项佣金及其他开支後之所得款项净额则约为58,510,000港元,即净发行价为每股配售股份约0.98港元。

所得款项净额中, 本公司拟将约40,000,000港元用於偿还本集团借贷, 另约18,510,000港元用作本集团一般营运开支。

监於本集团之财务需要及财务状况,董事相信配售事项为本集团筹集资金之良机,同时亦可扩大股东及资本基础。因此,董事认为配售事项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最佳利益。

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

本公司(i) 於本公告日期之股权架构及(ii) 紧随完成後对股权架构之影响(假设全面配售所有配售股份,且於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前,本公司股权架构并无其他变动)载列如下:

於本公告日期 紧随完成後

股份数目 概约% 股份数目 概约%

股东

彭文坚先生(「彭先生」)

(附注1) 942,994,000 55.54 942,994,000 53.65

皇室拿督斯里夏忠招先生

(「拿督斯里Hah」)

(附注2) 95,682,000 5.64 95,682,000 5.44

承配人(附注3) — 0.00 60,000,000 3.41

其他公众股东 659,134,000 38.82 659,134,000 37.50

总计 1,697,810,000 100.00 1,757,810,000 100.00

附注:

1. 彭先生为执行董事。该942,994,000 股股份当中,659,716,000 股股份由添御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由彭先生全资实益拥有,其余283,278,000 股股份由彭先生亲自持有。

2. 拿督斯里Hah为执行董事。该95,682,000 股股份当中,5,696,000 股股份由JarmataProfits Limited持有,该公司由拿督斯里Hah拥有50%,其余89,986,000 股股份由拿督斯里Hah持有。

3. 目前预期配售股份将由配售代理配售予不少於六名独立承配人。

4. 有关百分比乃经约整之数字。

本公司於过去12 个月进行之集资活动

本公司於紧接本公告日期前12个月并无进行其他股本集资活动。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及表述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 香港持牌银行於正常营业时间开门营业之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公众假期及任何於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期间悬挂或仍然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且於中午十二时正或之前并无解除或於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期间悬挂或仍然悬挂「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且於中午十二时正或之前并无解除之日子)

「本公司」 指 中国融保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创业板上市(股份代号:8090)

「完成」 指 根据配售协议所载条款及条件完成配售事项

「完成日期」 指 配售协议所载条件达成後四个营业日内(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书面协定之较後日期)

「关连人士」 指 具有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创业板」 指 联交所创业板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

「一般授权」 指 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会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置相当於该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当时已发行股本(即1,691,560,000股股份)最多20%之股份(相当於338,312,000股股份)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并非本公司关连人士且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之任何人士或公司及其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

「最後完成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书面协定之较後日期

「承配人」 指 配售代理根据配售协议促使认购任何配售股份之任何独立专业机构或其他投资者

「配售事项」 指 根据配售协议所载条款及条件配售配售股份

「配售代理」 指 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可从事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之持牌法团

「配售协议」 指 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就配售事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之配售协议

「配售价」 指 每股配售股份1.00港元

「配售股份」 指 根据配售协议将予配售之最多60,000,000股新股份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 指 港币,香港法定货币

「%」 指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