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提述中国融保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关於涉及收购长城证券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约63.97%之买卖协议之公布(「该公布」)。除非文义另有所述,否则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买卖协议,倘该等先决条件(「该等条件」)未能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或之前达成或满足,则买卖协议将自动终止并停止具有任何效力(若干条文除外),且买卖协议订约方对另一订约方於买卖协议项下概无任何性质之索偿或责任(其中条款之任何先前违反除外)。
由於需要更多时间达成该等条件,因此,买卖协议各订约方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订立一项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据此,各订约方同意将达成该等条件之截止日期(「截止日期」)延长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或各订约方可能协定之其他日期)。
除上述延长截止日期以外,买卖协议之其他所有条款及条文将维持不变以及买卖协议仍完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