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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融保金融集团审核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2015-12-28 19:16:00

(根据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通过之董事会决议案由本公司再次采纳)

成员

1. 中国融保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审核委员会(「委员会」)须由最少三名由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从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委任之成员(「成员」)组成,其中大部分委员会成员必须为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之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2. 委员会主席应由董事会委任,并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权限

3.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

(a) 於其职权范围内调查任何活动;

(b) 查阅本公司之所有账目、账册及记录;及

(c) 向任何雇员寻求其所需之任何资料,而所有雇员均获指示就委员会作出之任何要求与其合作。

4.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於需要时可取得外部法律或其他独立专业意见,或在其认为需要时邀请具备有关经验及专业知识之外部人士出席。

5. 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职责

6. 委员会有下列职责:

与本公司外部核数师之关系

6.1 (a) 就外聘核数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b) 批准外聘核数师之薪酬及委聘条款;及

(c) 提出外部核数师辞任或免职之任何问题,以及考虑是否有任何事宜需提呈本公司股东垂注。

6.2 按适用之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

6.3 於审核开始前,就审核及申报责任之性质及范围与外部核数师进行商讨。

6.4 (a) 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聘核数师包括与负责核数的公司处於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之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之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於该负责核数的公司之本土或国际业务之一部分之任何机构;及

(b) 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之任何事宜向董事会报告。

审阅本公司之财务资料

6.5 (a) 监察本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之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

向董事会呈交有关年度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

(i) 会计政策及实务之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iii) 因核数而出现之重大调整;

(iv)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vi)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b) 讨论中期及年度审计所产生之问题及保留事宜,以及外聘核数师可能有意讨论之任何事宜(倘需要,在管理层缺席之情况下)。

6.6 就上文第6.5项而言:

(a) 成员须与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获委任为本公司合资格会计师之人士联系;

(b) 委员会必须每年最少与本公司外聘核数师举行两次会议;及

(c) 委员会应考虑於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之任何重大或不寻常项目,并应适当考虑任何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之事项。

监察本公司之财务申报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6.7 检讨本公司之财务监控,及(除非有另设的董事会辖下风险委员会或董事会本身明确处理)检讨本公司之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6.8 (a)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包括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之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及

(b) 确保管理层已履行其职责设立有效之系统。

6.9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之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之回应进行研究。

6.10 如公司设有内部审核功能,

(a) 须确保内部及外聘核数师之工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部审核功能在本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并监察其成效;及

(b) 检讨内部审核部门所刊发之报告。

6.11 检讨本集团之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6.12 检查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之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核数师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之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之回应。

6.13 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於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之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之事宜。

6.14 於董事会认同前,检讨本公司就内部监控系统(如其中一个载入年度报告内)之声明。

6.15 考虑内部调查之重大结果及管理层之回应。

6.16 就本职权范围所载之所有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6.17 为委员会主席设立一条保密通讯渠道,以获取本公司雇员对财务报告、内部监控或其他事宜(包括银行账户不正当及私人使用)之可能不当行为产生之关肴。委员会主席应即时与委员会就该等关肴沟通、进行调查及其他跟进行动。

6.18 考虑任何其他由董事会指派委员会进行之任何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项:

(a) 按季度基准审查本公司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系统,包括银行账户管理之内部监控及监察银行交易,以检查及防止不当银行活动及交易;

(b) 按季度基准审阅银行账户活动报告、重大银行交易及所有传入电汇,以查察不正当行为;

(c) 即时向董事会及审核委员会汇报不当行为(如有);

(d) 检讨本公司雇员可在保密情况下使用之对财务报告、内部监控或其他事宜中之可能不当行为提出关肴之安排。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可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之调查及采取适当跟进行动;

(e) 不时审阅本公司内部审核部之调查结果;及

(f) 担任本公司与外聘核数师之间之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两者之间之关系。

股东周年大会及职权范围

6.19 委员会主席(或倘其未能出席,则另一位委员会成员(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出席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并回应股东就委员会之事务及责任提出之问题。

6.20 本职权范围之副本将应要求免费供任何人士查阅。

会议次数及议事程序

7. 委员会每年应举行最少四次会议。倘委员会认为需要或本公司外聘核数师要求召开,可举行额外之会议。

8. 会议之法定人数应为两名成员。

9. 除非所有成员一致同意豁免收取通知,否则委员会的任何会议须於举行会议七天前通知。不论通知期之长短,如成员出席有关会议,则视作同意豁免有关通知期限论。於十四天内举行之续会毋须再行通知。

10. 委员会之议事程序应受本公司之章程细则条文规限。

出席会议

11. 公司秘书应为委员会之秘书,其应保管委员会会议之完整会议记录。委员会会议记录之草稿及定稿应於会议後之合理时间内发送予全体成员,供彼等提供意见及作出记录。

12. 委员会主席可要求本公司之财务总监及本公司外聘核数师之代表出席会议。委员会可不时於需要时邀请任何合适人士出席会议。然而,仅成员有权於会上投票。委员会应在并无任何执行董事出席(获委员会邀请者除外)之情况下与本公司外聘核数师每年最少出席一次会议。

报告程序

13. 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汇报其调查结果、决定及建议。

14. 致董事会之报告及委员会之会议记录应於呈交董事会前取得委员会之批准。

本公司之内部审核部

15. 本公司之内部审核部将不时向董事会汇报,并於上市後每季向审核委员会汇报。内部审核部获授权监控内部监控之设计及运营成效,包括禁止本公司银行账户不当使用之内部监控,以及报告与本公司政策及指引有任何重大偏差之发现。

16. 本职权范围应每年及按规定作出检讨。

注: 如此英文本与中文译本有任何不一致情况,概以英文版为准。中文译本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