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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融保金融集团(I) 不寻常价格变动;(II)须予披露交易提供财务援助;及(III)恢复买卖

2015-07-20 22:59:00

不寻常价格变动

董事会注意到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本公司之股价上升。经作出在相关情况下有关本公司之合理查询後,董事会确认,除下文所述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该借款合同之洽谈外,概无任何原因导致有关本公司股价上升,亦无任何必须公布以避免本公司证券出现虚假市场之资料或任何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香港法例第571章)须予披露之内幕消息。

提供财务援助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本公司(出借方)、借款方与保证人订立借款合同。根据借款合同,本公司有条件同意向借款方授出本金额不多於人民币80,000,000元之该贷款作为借款方债务重组,重整公司架构及东盟交易所的潜在业务扩张之用。

借款合同之主要条款及条件载於本公告「借款合同」一段。

创业板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根据借款合同授出该贷款之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多於5%但少於25%,故根据借款合同授出该贷款构成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而须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此外,由於授予借款方之该贷款金额超过资产比率(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07(1)条)之8%,授出该贷款须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5及17.17条之一般披露责任。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之股份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一时正短暂停止买卖,以待?发本公告。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时正起恢复本公司之股份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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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作出。董事会愿就本公告之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责任。

不寻常价格变动

董事会注意到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本公司之股价上升。经作出在相关情况下有关本公司之合理查询後,董事会确认,除下文所述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该借款合同之洽谈外,概无任何原因导致有关本公司股价上升,亦无任何必须公布以避免本公司证券出现虚假市场之资料或任何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香港法例第571章)须予披露之内幕消息。

提供财务援助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本公司(出借方)、借款方与保证人订立借款合同。根据借款合同,本公司有条件同意向借款方授出本金额不多於人民币80,000,000元之该贷款作为借款方债务重组,重整公司架构及东盟交易所的潜在业务扩张之用。

借款方须於本公司书面要求之日期偿还该贷款。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之主要条款及条件概述如下:

日期 :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出借方 : 本公司

借款方 : 东盟交易所

关先生

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借款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如适用),皆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保证人 : 金沙

广西都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品冠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高通物流有限公司

广西恒安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绿能达生态科技研究所

舒杨先生

韦经航先生

彭鹏女士

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保证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如适用),皆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该贷款本金额 : 不多於人民币80,000,000元

利率 : 无

还款条款 : 该贷款须於要求时偿还。

如本公司发现出现下列情况,借款方须即时向本公司偿还该贷款之本金额连额外罚款,合共人民币110,000,000元:

(i) 东盟交易所与其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有任何尚未结付之贷款,而彼等未能议定结付日期或结付日期不获本公司满意;

(ii) 东盟交易所之物业投资项目受限於任何产权负担(不包括本公司根据本公司将与东盟交易所订立之投资备忘录披露者);及

(iii) 本公司与东盟交易所未能在投资备忘录日期後三天内订立具法律约束力之协议,或本公司全权酌情终止根据投资备忘录作出之投资。

违约罚息 : 由违约当日起,至支付全部本金额(连罚款)当日止,就欠款按每日0.01%计算。

抵押品 : 若可能收购事项并无实行,或借款方未能应要求偿还该贷款,该贷款之本金额连同罚款(合共人民币110,000,000元)将以下列质押予本公司之项目抵销:

(i) 金沙股东所拥有金沙之100%股权;

(ii) 东盟交易所股东所拥有东盟交易所之100%股权;及

(iii) 该等物业。

由於上述抵销机制不一定构成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下之一项须予通知交易,本公司将按创业板上市有关规则另作公告。

先决条件 : 借款合同须待达成下列条件後方告作实:

(i) 借款合同由各订约方签署,且已给予各订约方;

(ii) 已取得与可能收购事项及根据投资备忘录作出之投资有关之一切监管批文,且东盟交易所经营业务之营业执照已获相关监管机构延期至不迟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iii) 本公司收到(a)调解协议;及(b)经保证人签署之担保文件之核证文本;及

(iv) 借款方於借款合同作出或就此作出之一切声明及保证乃属真确。

优先决定权 : 除非获本公司之书面批准,借款方及其股东、董事会、联营公司及附属公司、借款方不得就任何股权贷款转让或融资活动(i)直接或间接向其他第三方诱使、发起或鼓励查询或接受要约,或(ii)发起或持续与其他第三方之谈判或磋商或向其他第三方提供任何资料,或(iii)与其他第三方订立任何协议或安排。

根据贷款协议,本公司将与借款方成立发展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就东盟交易所的业务发展及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发展管理委员会的具体组成人员及议事规则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为保证本公司对东盟交易所之投资及可能收购事项得以实现,借款方与担保人同意东盟交易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所进行的决策将与委员会所作出的决策或指示保持一致。

该贷款之目的 : 该贷款将用作偿还东盟交易所欠储备粮公司之未偿还贷款本金余额连利息人民币80,000,000元。

该贷款所用资金

该贷款将从本公司之内部资金拨付。

东盟交易所之资料

东盟交易所是国内唯一获得中国国务院及广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中国 - 东盟」冠名的大宗商品交易所,成立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000,000元,办公地点设在广西省南宁市金浦路16号?东国际大厦,营业面积5,600平米,交易设施配套齐全,拥有1,000多平方米的交易大厅、320个交易席位、200多平方米的後台专业机房和多功能的网络交易系统。

东盟交易所专业从事各类工业品、农产品、林产品、能源产品、大型机械设备、技术产品、文化产品和进出口交易平台商品等各类大宗物资的电子交易平台。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开始正式对外营业至今,已於交易平台上市交易的产品有稻谷、活立木、桉树旋切单板、桉树原木、普通胶合板、化肥、废钢、糖蜜、八角、玉米、豆粕、大豆、豆油、白糖等品种,在国内及东盟国家已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和较高的品牌价值。

广西省位於中国西南部,位处战略位置,在中国政府於二零一三年提出之「一路一带」中处於关键角色。

监於「一路一带」计划及东盟交易所所在位置,东盟交易所由於东盟国家之间贸易额可能增长当中占进地利。东盟交易所所经营之网上贸易平台,可成为东盟及「一路一带计划」地区之主要贸易平台。

从建立至今,东盟交易所始终遵守中国相关规定及法律。由於坚持内部合规及阳光交易,东盟交易所之信誉与日俱增。二零一四年,东盟交易所获认定为「广西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及「广西对外投资先进企业」,并获授予「南宁市十佳专业市场、南宁市对外投资先进企业、南宁市电子商务工作先进企业」等荣誉称号。

借款合同日期之前之过去五天交易统计

当日收取

计算日期 当日成交额 客户手续费

(人民币) (人民币)

2015.07.13 887,935,555.30 613,405.47

2015.07.14 1,250,452,464.60 921,993.07

2015.07.15 1,200,808,400.10 834,863.26

2015.07.16 1,020,408,197.40 700,229.96

2015.07.17 937,161,936.80 639,995.57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东盟交易所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皆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之第三方人士。

本集团之资料

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主要在中国从事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履约保证服务及顾问服务之业务。

授出该贷款之理由及裨益

根据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除核心融资担保业务外,本集团将分散其业务,以扩大其收入来源。本集团拟与其他机构建立邮票及硬币、沉香木、毛皮等之网上第三方交易平台。

东盟交易所位於广西省南宁市,其主要业务为就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农产品、能源产品、化工原料、机械及设备等商品之交易提供电子交易市场。

自一九七九年以来,中国政府在珠三角地区推行不少改革,推动商品贸易,吸引出口主导之外国工业投资。根据香港投资推广署所委托编制之「大珠三角的发展和机遇第七版」,截至二零一二年底,大珠三角地区之商品贸易额约为17,782亿美元,使大珠三角地区相当於全球第四大贸易经济体。

「一路一带」指旨在恢复古代贸易路线(包括丝绸之路经济带及廿一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之发展策略及框架,乃中国政府於二零一三年提出。此主张整条路线覆盖亚洲、非洲及欧洲超过60个国家,涉及总人口约达44亿。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资料,中非贸易额(包括进出口金额)由二零零九年约911亿美元上升至二零一三年约2,103亿美元,而中欧贸易额则由二零零九年约4,267亿美元上升至二零一三年约7,299亿美元。

董事会对中国贸易业务之未来增长及发展感到乐观。监於上文所述,董事会认为通过可能收购事项,东盟交易所可协助本公司在中国贸易市场建立相关供应商及客户网络,从而促成本公司未来在中国进一步扩充其业务之计划,包括但不限於贸易业务。

由於本公司拟以注资及╱或债务重组(总额不多於人民币200,000,000元)方式收购东盟交易所不少於51%股权,董事认为该贷款亦会为本公司带来与东盟交易所建立及增进商业关系,以及提供优先决定权就可能收购事项促成尽职审查。

若可能收购事项得以实行,该贷款(不多於人民币80,000,000元)可用作结付可能收购事项之部分建议代价。

除在中国之贸易业务外,东盟交易所亦将在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发展业务。东盟交易所计划在印尼、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一路一带」沿线国家设立离岸分支机构。离岸交易中心与东盟交易所可在同一网上平台进行交易,客户亦可同一时间在同一交易平台上进行贸易。

东盟交易所网上平台均由东盟交易所营运,贸易所用货币为人民币。在和海关及外?管理等机构合作下,跨境贸易程序得以简化。东盟交易所采用人民币为上述跨境贸易进行报价及结算,可以达到更好地推动人民币成为国际货币。

未来在离岸交易平台上交易的品种主要包括煤炭、铁矿石、镍矿石、锰矿石、铜矿石、木材、棕榈油、橡胶、原油、原糖、木薯乾片、化肥、水泥、建材、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根据不同品种的市场特性,将提供包括但不限於「竞价交易」、「挂牌交易」、「即期交易」、「回购交易」、「现货分销交易」等不同交易模式以供采用。若可能收购事项构成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下之须予通知交易,本公司将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在适当时候作出公告。

借款合同之条款乃本公司与借款方经公平磋商後达成。董事认为,借款合同条款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达成。监於该贷款为本公司带来与东盟交易所建立及增进商业关系之途径,并带来促成可能收购事项之优先决定权,董事认为根据借款合同授出贷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之利益。

创业板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根据借款合同授出该贷款之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多於5%但少於25%,故根据借款合同授出该贷款构成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而须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此外,由於授予借款方之该贷款金额超过资产比率(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07(1)条)之8%,授出该贷款须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5及17.17条之一般披露责任。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之股份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一时正短暂停止买卖,以待?发本公告。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时正起恢复本公司之股份买卖。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东盟」 指 东南亚国家联盟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借款方」 指 东盟交易所及关先生

「本公司」 指 中国融保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於创业板上市(股份代号:8090)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尽职调查」 指 本公司就可能收购事项於东盟交易所将进行的尽职调查

「储备粮公司」 指 广西藏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

「创业板」 指 联交所创业板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保证人」 指 金沙、广西都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品冠投资有限公司、广州高通物流有限公司、广西恒安投资有限公司、广州绿能达生态科技研究所、舒杨先生、韦经航先生及彭鹏女士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投资备忘录」 指 本公司与东盟交易所将会签订的不具法律约束力投资备忘录,据此,本公司将以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00元,向东盟交易所注资及╱或债务重组方式,收购东盟交易所不少於51%股本权益

「金沙」 指 广东金沙纬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

「金沙股东」 指 广州绿能达生态科技研究所、关先生及邓振民先生,共持有金沙之100%股权

「该贷款」 指 本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0元的零息贷款

「借款合同」 指 本公司(出借方)、借款方与保证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之借款合同,内容有关提供该贷款

「调解协议」 指 东盟交易所与储备粮公司签订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签订之调解协议,内容关於东盟交易所向储备粮公司偿还总额为人民币80,000,000元款项

「关先生」 指 关剑麟先生

「东盟交易所」 指 南宁(中国 — 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

「东盟交易所股东」 指 金沙、广西都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品冠投资有限公司、广州高通物流有限公司及广西恒安投资有限公司,合共持有东盟交易所之100%股权

「可能收购事项」 指 本公司根据投资备忘录可能收购东盟交易所不少於51%股权

「该等物业」 指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转让协议转让予东盟交易所,位於北部湾之物业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转让协议」 指 东盟交易所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於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四日签订之转让协议,据此,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同意以代价约人民币104,800,000元将该等物业之土地使用权转让予东盟交易所

「美元」 指 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美元

「%」 指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