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注资事项之主要交易,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之公告,内容有关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延迟公告」)。除文义另有订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延迟公告所披露,通函预期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由於需要额外时间预备及落实将载於通函内之若干资料,本公司预期寄发通函日期将进一步延迟至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或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