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注资事项之主要交易。除文义另有订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41条,本公司须於刊发该公告後15个营业日内(即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三日或之前)寄发通函予股东。
由於需要额外时间预备及落实将载於通函内之若干资料,本公司预期寄发通函日期将延迟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或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