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该等物业
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交易时段後),卖方(本公司间接全资拥有之附属公司)与买方(独立第三方)签订该协议,据此,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及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该等物业,总代价为人民币15,077,700元。
创业板上市规则涵义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及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之公告。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卖方与第一建筑工程签订协议,据此,卖方将旭日辽海一号楼第五层A、B、C及D单元转让给第一建筑工程(「出售事项I」),以抵销部分应付第一建筑工程的工程款。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卖方与任先生订立协议,据此,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及任先生有条件同意购买旭日辽海一号楼第六、七及八层各层之A、B、C单元(「出售事项II」)。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卖方与任先生订立协议,据此,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及任先生有条件同意购买旭日辽海一号楼第九及十层(「出售事项III」)。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22及19.23条,本公司需符合出售事项之相关类别(当与出售事项I、出售事项II及出售事项III(「先前出售事项」)合并计算时)之规定。
由於与先前出售事项合并计算後,出售事项之类别将不会归入为更高交易类别,而本公司已就出售事项III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有关主要交易之规定,故本公司无须将出售事项与先前出售事项合并计算後重新分类。
由於就出售事项而言,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07条项下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於25%,故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出售事项本身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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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该等物业
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交易时段後),卖方(本公司间接全资拥有之附属公司)与买方(独立第三方)签订该协议,据此,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及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该等物业,总代价为人民币15,077,700元。
该协议
日期: 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
订约方:
卖方: 大盛行(厦门)担保有限公司
买方: 陈秀英女士
该等物业: 旭日辽海一号楼第三层A、B、C及D单元,位於中国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新技术园中心商务区西侧安里路南侧
建筑面积: 1,005.18平方米
单价: 每平方米人民币15,000元
总代价: 人民币15,077,700元,由买方以下列方式向卖方支付:
(i) 於签订该协议後五天内支付定金(人民币2,000,000元);
(ii) 於签订该协议後五十天内支付人民币7,538,850元(包括定金在内,即总代价百分之五十);及
(iii) 於该等物业所有权登记至买方当日支付总代价百分之五十(人民币7,538,850元)。
出售事项之代价乃参考周边同类物业所报称之售价,经卖方及买方公平磋商後厘定。
倘买方未能按上述方式支付代价,则卖方可没收买方已支付之定金。
交付时间和条件: 卖方应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买方交付该等物业。该等物业交付时应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并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师出具的该等物业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倘卖方未能按上述方式交付该等物业,则卖方应每日赔偿买方已支付之代价的0.03%。倘卖方未能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九十日内交付该等物业,买方将有权终止该协议而卖方应向买方全数退还买方已支付之代价并承担有关违约责任。
就转让该等物业之拥有权进行注册:交付该等物业时,买方与卖方同意向相关物业登记当局共同提交申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就转让该等物业之拥有权进行登记。
有关本集团、卖方及买方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於中国从事提供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履约担保服务及顾问服务等业务。卖方为本公司间接全资拥有之附属公司。
在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买方为独立第三方。
有关该等物业之资料
旭日辽海是一个商业综合大楼,由两幢建筑物组成,由卖方拥有,现时仍在兴建。旭日辽海之工程预计将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前竣工。该等物业是旭日辽海部分单元。
出售事项之理由及裨益以及所得款项用途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招股章程所披露,卖方拥有位於中国福建省厦门市一块土地之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地盘总面积约为7,699.7平方米,许可建筑面积约为22,958平方米,以开发旭日辽海,供本集团用於其营运。旭日辽海现仍在兴建中,并预期将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前竣工。竣工时,旭日辽海原拟用作设立(i)全国数据中心;(ii)至少一个培训中心;及(iii)研讨会中心。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之公告所披露,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与一名独立第三方订立战略合作协议及意向书,据此,本公司将与独立第三方合作并运用其现有平台,於中国申请全国性之第三方付款及结算牌照,以扩充其现有服务及向客户推出新产品及服务,当中包括提供供应链融资担保(「第三方支付业务」)。监於发展第三方支付业务之近期进展,本集团於中国广东省之客户及员工数目预期将会上升。本集团拟保留旭日辽海其中最少两个楼层(总建筑面积约1,100.7平方米),作本集团自用。董事认为,按卖方之现有业务规模,预留予本集团自用的旭日辽海两个楼层,足以供本集团在中国福建省之业务使用。故此,本集团拟改於中国广东省设立上述数据中心及培训中心,至於研讨会中心则仍按原定计划在竣工後於旭日辽海设立。
该等物业占旭日辽海总建筑面积约4.38%。计及先前出售事项,於出售事项完成後,本集团已出售旭日辽海总建筑面积约25.54%。鉴於本集团现时於中国褔建省厦门市之业务发展及预期办公空间需求,董事认为出售事项将不会对本集团营运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视乎本集团之未来业务发展及市场状况,如将来出现任何合适投资机会,本集团可能考虑进一步出售旭日辽海之其他单位。完成出售事项後,计及预留予本集团自用的两个楼层,旭日辽海余下单元(占总建筑面积约69.67%)将可供销售及/或出租。
出售事项所得之款项净额(即销售收益减去相关营业税开支)约人民币14,000,000元,将用於发展第三方支付业务及一般营运资金。董事认为,出售事项之代价合理,而出售事项乃本公司变现该等物业价值之良机。另外,考虑到(i)完成出售事项时,本集团预期录得净收益约人民币8,000,000元;及(ii)出售事项可为本集团带来额外现金,发展上述业务并提高本集团之营运资金状况,董事认为,於此时就出售事项订立该协议以及该协议和出售事项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经考虑(i)本集团拟集中发展第三方支付业务,而本集团预期需要更多资源以发展其於中国广东省业务;及(ii)考虑到卖方现时之业务规模,上文所述保留两个楼层供本集团自用足以应付本集团於中国福建省之业务,董事认为,日後再次出售旭日辽海单位(如有)预期将不会对本集团营运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出售事项之可能财务影响
有关开发旭日辽海之尚未履行之建筑合约金额及其他成本尚未落实。本集团预期从出售事项录得估计收益约人民币9,000,000元(未扣除有关税项开支),乃按(i)出售事项总代价;(ii)该等物业之历史及估计建筑成本;及(iii)本集团因出售事项而已招致或预期招致之其他相关成本及支出而计算。
於出售事项完成後,预计将对本集团造成以下之财务影响:
(i) 非流动资产减少约人民币6,000,000元,即该等物业之账面值净额;
(ii) 流动资产增加约人民币14,000,000元,即出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
(iii) 对负债无影响;及
(iv) 净收益将增长约人民币8,000,000元,即出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减去相关工程成本。
创业板上市规则涵义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及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之公告。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卖方与第一建筑工程签订协议,据此,卖方将旭日辽海一号楼第五层A、B、C及D单元转让给第一建筑工程(「出售事项I」),以抵销部分应付第一建筑工程的工程款。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卖方与任先生订立协议,据此,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及任先生有条件同意购买旭日辽海一号楼第六、七及八层各层之A、B、C单元(「出售事项II」)。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卖方与任先生订立协议,据此,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及任先生有条件同意购买旭日辽海一号楼第九及十层(「出售事项III」)。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22及19.23条,本公司需符合出售事项之相关类别(当与出售事项I、出售事项II及出售事项III(「先前出售事项」)合并计算时)之规定。
由於与先前出售事项合并计算後,出售事项之类别将不会归入为更高交易类别,而本公司已就出售事项III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项下有关主要交易之规定,故本公司无须将出售事项与先前出售事项合并计算後重新分类。
由於就出售事项而言,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07条项下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於25%,故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出售事项本身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
释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内所用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该协议」指卖方与买方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的协议,据此,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该等物业,总代价为人民币15,077,700元
「旭日辽海」指旭日辽海国际大厦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中国融保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於创业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有创业板上市规则赋予该词汇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出售事项」指卖方根据该协议向买方出售该等物业
「第一建筑工程」指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独立第三方」指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且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概无关连的第三方人士或公司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
「创业板」指联交所创业板
「创业板上市规则」指联交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该等物业」指旭日辽海一号楼第三层A、B、C及D单元
「买方」指陈秀英女士,为独立第三方
「任先生」指任庆成先生,为独立第三方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本公司之股东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卖方」指大盛行(厦门)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公司间接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