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该等物业
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交易时段後),卖方(本公司间接全资拥有之附属公司)与买方(独立第三方)签订该协议,据此,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及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该等物业,总代价为人民币20,489,560元。
创业板上市规则涵义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之公布。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卖方与第一建筑工程签订协议,据此,卖方将旭日辽海一号楼第五层A、B、C及D单元转让给第一建筑工程(「出售事项I」),以抵销部分应付第一建筑工程的工程款。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卖方与买方订立协议,据此,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及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旭日辽海一号楼第六、七及八层各层之A、B、C单元(「出售事项II」)。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22及19.23条,本公司需符合出售事项之相关分类(当与出售事项I及出售事项II(「先前出售事项」)合并计算时)之规定。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由於其中一项与出售事项有关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低於75%(当与先前出售事项合并计算时),故出售事项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且需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之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
由於并无股东需於本公司召开以批准该协议及出售事项之股东大会上放弃表决权利,故本公司已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44条取得添御有限公司之书面批准,以取代举行股东大会以批准该协议及出售事项,而添御有限公司於本公布日期持有1,024,716,000股股份,相当於已发行股份约64.63%。
一般事项
本公司会将载有(其中包括)出售事项进一步详情之通函寄发予股东。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41条,本公司需於刊发本公布日期起计十五个营业日内(即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前)寄发通函予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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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该等物业
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交易时段後),卖方(本公司间接全资拥有之附属公司)与买方(独立第三方)签订该协议,据此,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及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该等物业,总代价为人民币20,489,560元。
该协议:
日期: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订约方:
卖方: 大盛行(厦门)担保有限公司
买方: 任庆成先生
该等物业: 旭日辽海一号楼第九及十层,位於中国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新技术园中心商务区西侧安里路南侧
建筑面积: 1,082.63平方米
平均单价: 每平方米约人民币18,925.73元
总代价: 人民币20,489,560元,由买方以下列方式向卖方支付:
(i) 於签订该协议当天支付定金(人民币5,000,000元);
(ii) 於签订该协议三十天内支付人民币10,244,780元(包括定金在内,即总代价百分之五十);
(iii) 於该等物业交付当日支付总代价百分之三十(人民币6,146,868元);及
(iv) 於该等物业所有权登记至买方当日支付总代价百分之二十(人民币4,097,912元)。
出售事项之代价乃参考周边同类物业所报称之售价,经卖方及买方公平磋商後厘定。
倘买方未能按上述方式支付代价,则卖方可没收买方已支付之定金。
交付时间和条件: 卖方应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向买方交付该等物业。该等物业交付时应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并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师出具的该等物业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倘卖方未能按上述方式交付该等物业,则卖方应按买方所支付之代价每日赔偿0.03%。倘卖方未能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後九十日内交付该等物业,买方将有权终止该协议而卖方应向买方全数退还买方已支付之代价并承担有关违约责任。
就转让该等物业之交付该等物业时,买方与卖方同意向相关物业注册当局共同提交拥有权进行注册: 申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就转让该等物业之拥有权进行注册。
有关该等物业之资料
旭日辽海是一个商业综合大楼,由两幢建筑物组成,由卖方拥有,现时仍在兴建。旭日辽海之建筑预计将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前竣工。该等物业是旭日辽海部分单元。
出售事项之可能财务影响
有关开发旭日辽海之尚未履行之建筑合约金额及其他成本尚未落实。本集团预期从出售事项录得估计收益约人民币14,000,000元(未扣除有关税项开支),乃按(i)出售事项总代价;(ii)该等物业之历史及估计建筑成本;及(iii)本集团因出售事项而已招致或预期招致之其他相关成本及支出而计算。
出售事项之理由及裨益以及所得款项用途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招股章程所披露,卖方拥有位於中国福建省厦门市一块土地之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地盘总面积约为7,699.7平方米,许可建筑面积约为22,958平方米,以供开发将由本集团用於其营运之旭日辽海。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之公布所披露,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与一名独立第三方订立战略合作协议及意向书,据此,本公司将与独立第三方合作并运用其现有平台,於中国申请国家第三方付款及结算牌照,以扩充其现有服务及向客户推出新产品及服务,当中包括提供供应链融资担保。因此,本集团拟将出售事项之所得款项(扣除相关开支後)用於此方面。董事认为,出售事项可为本集团带来开展上述业务之额外现金流。该协议之条款及出售事项乃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该等物业占旭日辽海总建筑面积约4.72%。计入先前出售事项,於出售事项完成後,本集团已出售旭日辽海总建筑面积约21.16%。鉴於本集团现时之业务发展及预期办公空间需求,董事认为出售事项将不会对本集团运营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视乎本集团之未来业务发展及市场状况,本集团可能考虑任何可能出现的合适投资机会并进一步出售旭日辽海之其他单位。
有关本集团、卖方及买方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於中国从事提供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履约担保服务及顾问服务等业务。卖方为本公司间接全资拥有之附属公司。
在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买方为独立第三方。
创业板上市规则涵义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之公布。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卖方与第一建筑工程签订协议,据此,卖方将旭日辽海一号楼第五层A、B、C及D单元转让给第一建筑工程(「出售事项I」),以抵销部分应付第一建筑工程的工程款。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卖方与买方订立协议,据此,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及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旭日辽海一号楼第六、七及八层各层之A、B、C单元(「出售事项II」)。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22及19.23条,本公司需符合出售事项之相关分类(当与出售事项I及出售事项II(「先前出售事项」)合并计算)之规定。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由於其中一项与出售事项有关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低於75%(当与先前出售事项合并计算),故出售事项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且需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之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
由於并无股东需於本公司召开以批准该协议及出售事项之股东大会上放弃表决权利,故本公司已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44条取得添御有限公司之书面批准,以取代举行股东大会以批准该协议及出售事项,而添御有限公司於本公布日期持有1,024,716,000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约64.63%。
一般事项
本公司会将载有(其中包括)出售事项详情之通函寄发予股东。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41条,本公司需於刊发本公布日期起计十五个营业日内(即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前)寄发通函予股东。
释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内所用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该协议」指卖方与买方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的协议,据此,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该等物业,总代价为人民币20,489,560元
「旭日辽海」指旭日辽海国际大厦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中国融保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於创业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有创业板上市规则赋予该词汇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出售事项」指卖方根据该协议向买方出售该等物业
「第一建筑工程」指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独立第三方」指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且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概无关连的第三方人士或公司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
「创业板」指联交所创业板
「创业板上市规则」指联交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该等物业」指旭日辽海一号楼第九及十层
「买方」指任庆成先生,为独立第三方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本公司之股东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卖方」指大盛行(厦门)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公司间接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