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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融保金融集团提名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2013-08-30 16:44:00

成员

1. 中国融保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之提名委员会(「委员会」)须由最少三名由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从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委任之成员(「成员」)组成,其中大部分委员会成员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2. 委员会主席应由董事会主席或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3. 公司秘书或获其委派之代表将担任委员会之秘书。

出席会议

4. 会议之法定人数应为两名成员,而其中一名须为委员会主席。除委员会成员外之其他董事会成员倘获委员会主席允许,亦有权出席任何委员会会议,惟彼等不得计入法定人数。

会议次数

5. 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委员会成员可於需要或适当时随时召开任何会议。

6. 委员会之议事程序应受本公司章程细则有关董事议事程序之条文(而有关条文应被视为本职权范围之一部分)规限。

7. 委员会可不时邀请谘询人(包括但不限於外部谘询人或顾问)出席会议以向其成员提供意见。

权限

8.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向本集团之雇员寻求任何委员会职责范围内之所需资料。

9.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寻求独立专业意见,并在其认为需要或适当时邀请具备有关经验及专业知识之外部人士出席。

职责

10. 委员会之职责应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项:

(a) 检讨董事会之架构、大小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经验及多元化范畴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之公司策略而对董事会拟作出之变动提出建议;

(b)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之人士,并挑选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c)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性;

(d)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及为执行该政策而制定的可计量目标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e) 进行任何有关事项,使委员会可履行董事会所授予之权力及职能;及

(f) 遵守董事会可能不时订明或载於本公司之章程文件或法例所施加之任何规定、指示及规则。

11. 倘董事会拟於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选任某人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关股东大会通告所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应该列明董事会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的理由以及他们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之原因。

报告程序

12. 委员会之秘书或获其委派之代表应向全体成员发送会议记录,以供彼等传阅。

13. 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汇报其调查结果、决定及建议。

14. 会议记录应於呈交董事会前取得委员会之批准。

15. 本职权范围应每年及按规定作出检讨。

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日经修订

注: 如英文本与中文译本有任何不一致情况,概以英文版为准。中文译本仅供参考。